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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外务、法务省继续磋商中日互换贸易代表问题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日外务、法务省继续磋商中日互换贸易代表问题 【日本外务省电台东京三日电】《朝日新闻》报道:官房长官黑金三日在记者招待会上,就外务省和法务省有不同'...

日外务、法务省继续磋商中日互换贸易代表问题


【日本外务省电台东京三日电】《朝日新闻》报道:官房长官黑金三日在记者招待会上,就外务省和法务省有不同意见的日中设立贸易联格事务所的问题说:“估计不久将按外务省方案谈妥。”
关于日中互相设立贸易联络事务所的问题,法务省主张在共产党中国联络人员入境时要求他们提出保证书,与此相反,外务省提出了由高?J办事处代为申请准许共产党中国联络人员入境、并以日中综合贸易联络协议会长的名义保证中国人员不进行同入境目的不相符合的活动的方案,要求法务省重新加以研究。
【共同社东京三日电】法务省对于互相设立日中贸易联络事务所的问题,在不久前曾向外务省提出了这样的意见:“有必要以某种方式防止中国方面驻在人员进行政治活动。”入境管理局当局最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要使经济团体(高?J办事处)充任保证人,保证使入境驻在人员贯彻上述目的,这种有实际效果的方法,是妥当的。”
法务省决定在这个星期就关于禁止政治活动的保证方法问题,进行具体研究以后向外务省提出答复。外务省已经在二日向法务省提出了同样的保证方法,因此,估计设立联格事务所的问题,将会迅速得到解决。
关于设立日中贸易联络事务所的问题,五月四日外务省认为“廖、高?J会谈纪录是属于民间性质的,不过,在出入境等方面,政府也要参与这件事情,因此,有必要确定态度”,并且向法务省提出了如下的方案:(一)对于办理贸易事务这个入境目的,表示同意;(二)关于事务所的名称,不应当用容易被人混淆为政府机关的名称,因此,对于“廖承志事务所”,不予同意;(三)驻在人员的活动范围,限于贸易联络事务;(四)入境按照对未建交国家的通常的手续办理;(五)驻在人员人数,可以按照会议纪录说的那样,定为五人;(六)关于保护驻在人员安全问题,按一般外国人那样对待;(七)不承认有外交特权;(八)日本方面不派遣会使人感觉同政府有关系的人。
对此,法务省基本上同意外务省方案、并曾在五月下旬向外务省提出了如下两点意见:(一)有必要以某种方式防止驻在人员进行政治活动;(二)不给予贸易代表团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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