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和职能
广西读者李俊芳问:联合国秘书长是如何产生的?其地位及作用如何?
答: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人选应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推荐,由联合国大会批准并委任。鉴于安理会在联合国中无可否认的重要地位,一般来说它所推荐的人选都能获联合国大会批准。从历届联合国秘书长的选举情况看,在这一正式程序之外,在安理会推荐名单产生之前,各成员国还有一段紧张的幕后活动,酝酿候选人。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脑,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及托管理事会等一切会议上,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处理各机构所托付的事务,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联合国工作的年度报告和各种必要的补充报告,以及委派职员。秘书长还有权就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按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程序重新任命,可以连任。
联合国宪章对秘书长一职未作政治上的要求,但在冷战期间,由于东西方的对峙,形成一条惯例,即秘书长不能来自5个常任理事国——美、苏、中、英、法。联合国宪章也无明文规定秘书长一职按地区轮流。一般来说,联合国秘书长应具备优秀的管理才能,熟悉联合国的体制,在处理国内、国际或地区事务方面取得过卓越成就,有较高的国际威望,并且能够被绝大多数成员国所接受。自联合国于1945年10月24日成立以来,迄今已有过5任秘书长,他们分别是:特里格夫·赖伊,挪威人(1946.2一1953.4);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人(1953.4—1961.9),吴丹,缅甸人(1961.11—1971.12);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人(1972.1—1981·12);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秘鲁人(1982.1—现在)。(赵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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