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际文传电讯》公布“新联盟条约草案主要条款内容
【苏联《国际文传电讯》11月16日报道】题:新联盟条约草案主要条款的内容
联盟条约草案的新版本规定,加入主权国家联盟的每个共和国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联盟将是一个邦联式的民主国家,在组成联盟的国家自愿赋予它的那些权限范围内实施权力。
组成联盟的国家可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民族体制、国家体制和行政区域体制以及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体系。
主权国家联盟在国际关系中是主权国家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继承者。组成联盟的国家是国际法的全权主体,有权同其他国家建立直接的外交、领事和商务联系。
加入联盟的国家保证在相互关系中不诉诸武力或以使用武力相威胁,不侵犯彼此的领土完整。它们还保证不签署与联盟宗旨相抵触的协定。主权国家联盟拥有统一的武装力量,有指挥战略部队,包括导弹—核武器部队的统一机构。草案规定各缔约国有权建立共和国的武装部队。使用统一武装力量的目的、使命和办法,以及缔约国在国防方面的权限,由相应的协定调节。
联盟武装力量不许用于国内,但参加消除自然灾害和生态灾难后果除外(根据国务委员会成员的决定,这一条还应进一步修订)。
条约草案还规定,为保障联盟参加国的经济利益,它们可签署下列联合协定,其中包括经济合作协定,共同防御和集体安全协定,协调科技计划协定,协调生态规划协定,能源、交通和邮电工具协定,教育和文化协定,防治犯罪协定。
加入联盟的国家可将行使权力所必需的财产交给联盟支配。这种财产归各国共有,只能为了它们的共同利益加以使用,其中包括加速落后地区的发展。
为实施联盟机关的权限而对联盟成员国土地、矿藏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要在这些国家的法律范围内进行。联盟的各项法律是根据归联盟处理的问题通过的,必须在联盟全境内加以遵行。如联盟法律违反本条约,缔约国有权提出异议并暂时中止它在本国境内的效力。联盟有权对联盟成员国的法律提出异议并暂时中止其效力,如果该法律与本条约相抵触的话。争议将通过协商解决。
条约草案规定设立苏联最高苏维埃和国家机关。联盟总统是邦联国家的元首。他是武装力量总司令,在对外关系中代表联盟并对联盟的国际义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总统由联盟公民选举,任期5年,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联盟副总统与总统一起经选举产生。他受总统的委托行使总统的某些职能,在总统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代替总统。
成立主权国家联盟国务委员会以协商解决涉及各国利益的内外政策问题。它由总统和联盟各参加国最高领导人组成。
联盟执行权力机关是政府。它服从于联盟总统,并对联盟最高苏维埃负责。
联盟最高法院行使宪法法院、跨共和国法院在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的职能,审理根据联盟参加国之间的有关协议属于它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审理跨共和国性质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它是军事法庭的最高级法院。由总统和联盟最高苏维埃两院根据平等原则组织联盟最高法院。
由联盟总检察长和条约参加国各总检察长负责对联盟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联盟总检察长由联盟最高苏维埃任命并向它汇报工作。
根据条约草案,条约参加国承认俄语为联盟中民族间交往的语言。联盟首都为莫斯科市。
主权国家联盟对在本条约签字之时仍有效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国际协定拥有一切权利和承担一切义务。
本条约应得到组成联盟的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在其全权代表团签字之后生效。从本条约生效之日起,1922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的条约被认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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