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法治治理中国酿酒业弊端(下)
由于生产和经营酒类有利可图,甚至有暴利可图,所以各种违法现象便应运而生,最严重的是假酒久禁不绝。大多乡镇企业由于设备、技术条件差,其产品的质量相应也低,难同名厂的名牌产品竞争,于是便于起制售劣质冒牌酒的勾当。
另外,不规范或不公平的所谓“名酒”评优活动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目前大陆全国规模的酒类评优会多达10几次,省和部优的评比会就更多了。然而,无论哪类评优会,都没有一个具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标准和严密的评级程序。
有些厂家为了使自己的酒获得名牌,便不择手段使出浑身解数,如请客送礼、拉拢评比人员,有的甚至用自己的商标和瓶子装上别家真名牌酒去参加评比。如去年一次全国16种白酒评比会上,竟有近50%是假酒去参展评比。
大陆酿酒业存在的另一个较大问题,是国家的税收并未随酒类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而相应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仅1989年国家应收税款78亿元而实际只征到20多亿元,还不到应收税款1/3。
造成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则是一些厂商或主管部门上交税款时,打了“埋伏”:有的企业以增加成本为由扣除应交税款;有的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区利益而不顾国家税法擅自减免税款;有的单位亏损则靠税款来弥补。乡镇企业和个体作坊则主要靠偷税漏税而发财。
笔者认为,要治理目前大陆酿酒业的状况,唯有两条途径可走,一是加强法治,二是实行酒类专卖。
先说法治,由于酒类制售有暴利可图,尤其名优新酒更是如此。所以笔者以为当局应把重点放在如何控制名酒的评比和假冒名酒的问题上。前者属商品质量法例方面范畴,后者属商标法与广告法例方面的范畴。大陆目前这两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如商标法对如何保护著名商标都没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某家名牌商标的酒被假冒后,很难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只有靠行政手段来干预,因而不免带有随意性和片面性。
另外,有关商品质量评比或评级的法例更是缺乏,现有一个有关条例还不是正式法律,再说有关酒类烟类的特殊条例更是少之又少。还有,这两方面即商品质量和商标广告的法例之间也缺乏一定的协调。这些都是当局应当关注的重点。
至于酒类专卖,无论实行什么模式的专卖,如建立国家酒类专卖事业局,各地仿效建立相应的网络,或者建立管理酒类的生产、开发和经营销售的权威机构,改变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等等,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如制定酒类生产条例,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等。
所以,上述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或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要真正治理中国今天的酿酒业的弊端,唯有走法治这一条道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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