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日报》载文谈:大陆外商投资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香港经济日报》9月16日文章】题:大陆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之存在问题(作者石千)
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外商投资和法律环境的建设,并取得了可观的成就。
但是,我们在肯定中国大陆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并指出这一环境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外资法律体系与涉内经济法律之间有冲突或重叠现象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制定了不少有关的涉外经济法规,但由于宏观控制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立法工作基本上还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例如中国目前有两部经济合同法,一部涉内一部涉外。然而二者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转让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而按一般商事运行规律,两类合同从本质上也应该是相同的;所以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发达国家一般均只有一种合同法。因此,中国现行两套经济合同法给人以多余累赘之嫌。同时也给人一种零散的感觉。此外,这样做也不一定完全符合保护国际投资的国民待遇原则;因中国现已参加和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大多都包含这一原则。当然,改革开放之初出于两种不同性质经济成分的考虑,这种内外有别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改革开放十年之后的今天,还继续此类作法就有点欠妥了。法律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连一些重要内容也忽略了众所周知,签订合同必须要经过立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或环节。所以各国和地区包括本港在内的合约法无一例外的都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而中国现行的两部经济合同法中却无这方面的内容,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笔者建议,将来两个合同修改或合并时一定要载入这方面内容并单列一章予以规定。法律配套程度不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现有的外资法律体系中存在较严重的法律配套不足问题。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一部分依中国法律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企业,而按公司法理论既然责任是有限(其实无限也一样)。就会存在倒闭清盘问题也就是破产问题,而中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国营企业。所以三资企业一旦出现破产情况就会无法可依,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又例如,中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理应对外商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或给予外商在中国办理商标事宜时以国民待遇。然而中国现行的商标法中却没有这两方面的内容。而实践中中国政府的确又给予了外商上述两方面的待遇,只不过是靠行政手段来实现的。所以,笔者认为涉外经济立法工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政府今后除了政策上的调整外,加强立法工作的系统研究和加快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是刻不容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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