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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解释“公职人员”和“三亲等”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7-10-17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报解释“公职人员”和“三亲等” 【《台湾新生报》10月15日文章】有关“现任公职人员”的定义,以及“血亲、姻亲三亲等的范围”如何计算等问题,在此分别说'...

台报解释“公职人员”和“三亲等”


【《台湾新生报》10月15日文章】有关“现任公职人员”的定义,以及“血亲、姻亲三亲等的范围”如何计算等问题,在此分别说明供民众参考。
关于“公职人员”的涵义,现行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法令对“公务员”的定义,来探求哪些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公务员之定义,有最广义、广义及狭义之分。最广义的公务员:刑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其范围极为广泛,不论此等人员是否由选举而来,或为派用、任用、聘用、雇用,抑或有无俸给、为文职或武职,为政务官或事务官,只要具有“依法令”及“从事于公务”二个要件,即为公务员。
关于“血亲、姻亲三亲等的范围”如何计算,法界人士表示,凡有血统关系之亲属,概称血亲,又可分为天然血亲及拟制血亲(法定血亲)二种。后者是指本无血统关系,而由法律上假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子女与养父母,指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等。
姻亲是指因婚姻关系而生之亲属,包括“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三种情形。
要说明的是,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并不在民法规定的姻亲范围内,例如岳父母与自己的父母,虽然俗称“亲家”,但并无姻亲关系。
具有“血亲、姻亲”关系,还必须在三亲等范围之内,才符合赴大陆探亲的规定。关于“亲等”的计算方式,我国采“罗马法计算法”,由己身上下计数,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一世,则为一亲等,你与祖父母之间为二世,称为二亲等,以上以下均依此推之。
计算“旁系”血亲之亲等时,则应先往上计数到同源,然后向下计数,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例如计算兄弟姊妹间之亲等,先往上溯至双方的同源(即父母)为一亲等,再由同源往下数,又加一亲等,故兄弟姊妹之间为二亲等。再举一例,计算你与表哥为几亲等?先往上溯至同源,则你与母亲为一亲等,母亲与外婆为一亲等,外婆与姨妈为一亲等,姨妈与表可为一亲等,总共加起来为四亲等。
至于姻亲的计算亲等方法,其计算系与其配偶的亲等相同,例如丈夫之父母,是丈夫的一等血亲,即为妻子的一等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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