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的社会福利制度
捷克斯洛伐克的社会福利制度比较完善,人的生、老、病、死皆有可靠保障。国家十分重视人民的福利事业,每年投入大笔开支。1985年居民的社会消费总额(指免费提供的项目和各种福利待遇的费用)为1764亿克朗(约相当于160.4亿美元),为全年财政支出的一半。人均每月为948克朗,约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1/3。
社会福利事业包括免费提供项目,如捷克斯洛伐克全民(包括农民)都享有公费医疗。门诊挂号与治疗住院时的医疗、膳宿、药品、治疗性的疗养全部免费。教育是免费项目开支最大的部分。学校教育全部免费,学生伙食有补贴。托儿所、幼儿园除收少量膳费外也全部免费。此外,在交通、文化、娱乐等方面的费用对儿童、学生和低收入的退休老人都有所减免。
国家还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保险待遇有医疗保险待遇、退休金和各种抚恤金、母亲儿童补助等。
比如,母亲和儿童补助规定,捷克斯洛伐克妇女产假为26周,在产假期间领取月纯工资的90%。产假结束可继续在家照顾孩子,不拿工资但保留公职。如果在家还需照顾另一个不到15岁的孩子,每月可享受600克朗的母亲补贴;如果同时需照顾两个不到两岁的孩子,每月可领取800克朗的补贴。母亲生孩子还可领取2000克朗的一次性补助。此外每个孩子从诞生到就业前都享受儿童补贴,1个孩子每月200克朗,2个孩子650克朗。3个孩子1210克朗,4个孩子1720克朗。
国家为了关心、爱护在职职工,还制定了休假制度,如教师每年休假8周,幼儿园的老师6周。特殊工作者,如传染病医务工作者,接触放射性元素或在热带地区工作者等等假期还可延长。
除上述的福利制度外,捷克斯洛伐克职工和农民的疗养、旅游、托儿所、公共食堂等的福利事业,也很发达。捷克斯洛伐克对伤残人员照顾周到,有各种伤残学校,在职业上给予照顾。生活上有服务人员照顾(同退休老人)。
捷克斯洛伐克老龄人数不断增加,因此如何在身心方面照顾老人以延长他们生活自理能力,也是捷克斯洛伐克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福利费用是由国家预算中拨款的。国家财政收入中的社会福利部分的来源有:1,各企业要上缴的社会福利费,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2,工资和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税的收入,近年来占捷克斯洛伐克财政收入的10%以上。当然这两笔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开支。此外,企业设文化社会福利基金,部分基金供企业发展本单位的社会福利事业,即使亏损企业也必须保证这笔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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