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安会『紧急磋商机构』的运转机制
【法新社柏林6月20日电】下面是欧安会最后公报的节选,以说明欧安会新的“紧急磋商机构”是如何运转的。
公报宣布,欧安会成员国“在出现严重紧急局势的情况下将互相磋商和合作”。这种紧急局势指的是违反欧安会的成立条约,即1975年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或涉及到危及和平、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
在序言中,公报回顾了《赫尔辛基最后文件》的原则,其中包括“不干涉内政”具有头等重要意义,因而,应得到平等地、毫无保留地贯彻执行。
如果一个国家得出结论,紧急状况正在出现,它可以寻求其它国家或有关国家作出“澄清”。反应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如果在48小时以后还没有解决办法,当事国或其它提出请求的国家可以要求召开高级官员委员会紧急会议,高级官员委员会由来自欧安会各成员国的外交官组成。在48小时内,只要有12个或更多的国家支持这一请求,委员会就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必须在发出通知后二到三天内开始,除非延长时间得到同意,否则会议不能超过2天,而且会议议程只能是一个。
公报说,“在对局势作出评估之后,会议可能就建议和结论达成一致意见,以便找到一种解决办法。会议还可能决定是否召开部长级会议。”
但是,公报还说,在发生“异乎寻常的军事行动的情况下”,这种紧急机制就不适用。那种情况将由欧安会专门的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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