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禁止金融机构和航运与大陆直接来往
【台湾《经济日报》3月15日报道】(记者曾维茂)法务部昨日邀集相关部会研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草案,明确界定非经许可不可与大陆往来的台湾金融保险机构对象与船舶、航空器范围。
据悉,政府为维护台湾地区金融经济的安定,特别于两岸条例中规定,台湾地区金融保险机构及其在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的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在大陆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业务上的直接往来。
此外有关直航规定,条例中规定中华民国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航行至大陆地区。
另外,会中也修正,决定将来两岸条例实施对象范围,限于中国大陆及外蒙,九七大限后的港澳地区将另定特别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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