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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发表新联盟条约草案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1-03-13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苏联发表新联盟条约草案 【塔斯社明斯克3月8日电】今天在此间散发了各苏维埃共和国全权代表起草的主权共和国联盟条约草案。这一文件应当成为经过革新的'...

苏联发表新联盟条约草案


【塔斯社明斯克3月8日电】今天在此间散发了各苏维埃共和国全权代表起草的主权共和国联盟条约草案。这一文件应当成为经过革新的苏维埃联邦的法律基础。
文件指出,这一文件的出发点是,签署条约的每一个共和国都是主权国家。根据条约草案,苏联是“主权的联邦制的民主国家,它是根据各平等共和国自愿联合组成的,在条约参加国赋予它的权力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组成联盟的各共和国保留自主决定自身发展的一切问题的权利,保证居住在各共和国境内的各族人民享有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可能性。各共和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认为人权优先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
条约草案指出,各共和国有权同外国建立直接的外交、领事、贸易和其他联系,有权同它们互换全权代表,签订国际条约和直接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但不能损害本条约参加国的利益和它们的共同利益,不能违背苏联承担的国际义务。文件说,各共和国在苏联中的成员资格是自愿的。参加条约的各共和国拥有同等的权利并负有同等的义务。它们可以直接地或者在其他共和国组成之中参加联盟,这不会损害它们的权利,也不能免除根据条约所承担的义务。苏联是一个承认本条约的其他主权国家均可加入的国家。接收新成员加入联盟的决定要在全体参加国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参加条约的各共和国,根据条约参加国规定的程序,有权自由退出联盟。
条约草案指出,参加国赋予苏联以下权限:
——保卫联盟和加入联盟的各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保证苏联的国家安全;确定和保护苏联的国家边界;征得有关共和国的同意改变苏联的国家边界;
——组织防御和领导苏联武装力量、苏联边防军、内卫部队和铁道兵;宣战和缔结和约;
——领导从事制造和生产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的那部分国防企业和单位;
——实施全联盟的对外政策;在同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关系中代表苏联;签署苏联的国际条约;协调联盟和各共和国的对外政策活动;
——在苏联权限范围内进行对外经济活动;
——批准和执行联盟预算;
——管理宇宙研究、全联盟的通信与信息、大地测量和地图绘制、度量衡与标准化系统;
——对苏联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有关属于联盟管辖的问题的法律;就征得共和国同意的问题制定立法原则;
——协调维护社会秩序和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活动。
文件指出,联盟条约是苏联宪法的基础。苏联宪法将由条约参加国代表大会通过。苏联宪法和苏联各项法律、各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一样不应与联盟条约的条款相抵触。
联盟条约草案还包含有关联盟机关——最高苏维埃、总统、副总统、联邦委员会、内阁、宪法法院、联盟法院和检察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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