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有关种族歧视的法律
【法国《世界报》2月4日文章】题:种族隔离的最后3根支柱
南非总统弗雷德里克·德克勒克宣布,不久将由议会取消3项种族法律。这3项法律是南非种族隔离的最后3根支柱。
▲关于分离居住的法律规定,按种族划分居住地。该法律是1950年,即南非国民党执政两年后提出并通过的,后于1966年修正。根据官方数字,截止到1984年,这项法律致使12.6万多个居住在其他种族区内的家庭(66%混血家庭,32%印度人家庭和2%白人家庭)被赶出家园。十多年来,这项法律在全国各大城市受到公开抵制,以至于南非政府面对既成事实,接受了这种状况,于1989年宣布“非白人”住进某些白人区是合法的。
▲关于土地的两项法律规定,白人拥有87%的土地,黑人拥有剩下的13%。黑人的土地又分为10个“班图斯坦”,其中4个已由比勒陀利亚宣布“独立”。这两项法律分别于1913年和t936年通过,也就是远在“种族隔离”一词出现和国民党掌权之前。
▲1950年通过的关于人种分类的法律,是最重要的种族歧视法律,因为它根据肤色,在南非人出生时就给他们“贴上标签”,并且按照这条种族标准制约他们的一生。
以前废除的关于种族隔离的其它重要法律如下:
▲1986年取消了1957年颁布的《不道德法》。该法律禁止不同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同年还取消了1949年颁布的《禁止(种族)通婚法》。
▲1986年取消了著名的《通行证法》。该法律规定:黑人没有特别许可证,不得在市区逗留3天以上。“非白人”必须携带许可证,上面注有持证者的人种和居住区。
▲1990年10月15日取消了1953年颁布的关于在公共场所(图书馆、公园、海滩、盥洗室等)白人和“非白人”必须分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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