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决定对大陆企业广告采取许可制度
【台湾《工商时报》1月8日报道】政府对大陆企业在台刊登商业性广告,决采取许可制度。经济部国贸局7日表示,对于大陆拟在台为大陆商品刊登广告的厂商,必须先取得大陆委员会及该商品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许可后,才准予在台湾各媒体上刊登广告。
国贸局表示,前项大陆商品在台广告许可制,适用对象包括:①大陆制作的广告,②委托台湾或第三国制作,或代理发行大陆广告。广告内容则不分商品、劳务或投资,只要是“商业性”广告,均需事先取得许可证,才准予刊登。至于非商业性的大陆广告,诸如鼓吹中华文化的文教广告,虽属大陆广告,但因其不具商业性,对两岸间接贸易无影响,因此准予不经申请许可证,即可刊登。
国贸局表示,为规范大陆商品来台登广告,目前初步选定核发许可证的机关,暂订为大陆委员会,及该大陆广告性质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诸如大陆地区的工业广告,需征求大陆委员会及工业局或建设厅的同意。
国贸局指出,自从政府公布两岸经贸“直接禁止,间接许可”以来,两岸经贸往来,便如火如荼地进行,而去年两岸经香港转口贸易值估计达到38亿美元。面对如此高的贸易额,我方单方面禁止大陆厂商来台刊登广告,似乎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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