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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谈南宪法草案就分配等问题所作的修改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南报谈南宪法草案就分配等问题所作的修改 【本刊讯】南《战斗报》4月4日在头版刊登一篇文章,题为《公众讨论后,宪法草案中的新内容;(劳动)集体有权独立支配收'...

南报谈南宪法草案就分配等问题所作的修改


【本刊讯】南《战斗报》4月4日在头版刊登一篇文章,题为《公众讨论后,宪法草案中的新内容;(劳动)集体有权独立支配收入意味着什么》,摘要如下:
就收入分配而言,公众讨论中提出的、涉及社会所有制的性质的下列意见被采纳了:属于社会所有的资料,所有从事经营者都可使用。
折旧提成和收入归劳动组织。
对于有关收入分配的条文的这些更动是同基本原则相应的论点相一致的。当然,劳动组织把所获得的收入分成用于个人和共同需要的部分和用于扩大劳动组织物质基础的部分的权利,决没有改变。
然而,新条文向劳动组织提供保证,保证它所创造的社会劳动产品——除划出一部分,用于使劳动和获取收入的条件一致外——不被割让。这样,全部折旧提成和收入都归劳动组织。
宪法草案保证农业劳动者有权占有最大面积的可耕农田,而草案初稿对此则未作规定。宪法草案保障农业劳动者有权占有土地,并规定了最大面积。
“保障农业劳动者对可耕农田享有所有权,最大面积每户为十公顷”。
条文还说,
“由法律规定,农业劳动者在哪些限度内和在哪些条件下可对其它土地享有所有权,以及其它公民在哪些限度内和在哪些条件下可对农田和其它土地享有所有权。对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由法律规定”。
从上面可以看到,农业劳动者对每户面积不超过十公顷的可耕农田的所有权是受到保障的,而且据规定,将由法律确定农业劳动者可以得到多少其它的土地(不可耕的农田,建筑用地等等),和在哪些条件下可得到这些土地,以及自己不是农业劳动者的其它公民在哪些限度内和在哪些条件下可以占有农田和其它土地,不管是可耕的还是不可耕的,以及建筑用地等等。(南宪法草案已于4月7日正式通过——本刊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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