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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发表联盟条约草案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0-11-26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苏联发表联盟条约草案 【塔斯社莫斯科11月23日电】联盟条约的参加国决定“依据新的原则”确立自 已在主权的苏维埃共和国联盟中的关系。这是今天这里散发'...

苏联发表联盟条约草案


【塔斯社莫斯科11月23日电】联盟条约的参加国决定“依据新的原则”确立自
已在主权的苏维埃共和国联盟中的关系。这是今天这里散发的苏联一个极为重要的文件草案,即新联盟条约草案中谈到的。
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给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较低级别的苏维埃下达了草案。这个文件是在与各共和国代表协商、在联邦委
员会讨论的基础上起草的,同时考虑了各科研单位、劳动集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建议。
条约的参加国是各主权共和国。每一个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在自己境内拥有全部国家权力。条约参加国把苏联看作由各共和国自愿联合而组成的主权的联邦国家。条约草案中解决了该条约参加国(各共和国)的权利,各共和国“自主地确定
自己的国家结构,行政区划,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体系”。加入联盟的共和国公民同时也是苏联公民。
条约参加国划分给联盟的权限是:“通过苏联宪法”,“保卫联盟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确定和保卫苏联边界”,“保证苏联国家安全”,“组织国防和领导武装力量”等。草案说,苏联和各共和国共同确定“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创造发展全联盟市场的条件”。在联盟的权限中还包括管理国家统一的燃料动力系统、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上运输和重要的管道运输,管理国防企业和宇航研究。
由两院组成的国家最高苏维埃是最高立法权力机关,总统领导联盟国家。在苏维埃政权年代第一次设立副总统职位。为了确定联盟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协调各共和国的行动,在总统领导下设立由副总统、各共和国总统(国家元首)组成的联邦委员会。总统在同苏联最高苏维埃协调一致的情况下组成以总理为首的国家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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