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报报道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要点
【台湾《中央日报》11月2日报道】题;两岸关系今后将法制化
行政院副院长兼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施启扬昨天在行政院院会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后指出,此一条例通过后,其意义有二;第一,将使两岸关系法制化,行政机关可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可依法审判,一切都有法可循;第二,使政策与法律一致化,以后即可在法律基础上推展大陆政策。
行政院长郝柏村指出,这项草案将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希望在本会期能完成立法。
条例草案重点如下:
——明定行政院得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民间团体等中介机构或团体,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明定大陆地区人民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停留、工作或定居,必要时并得强制出境。
——明定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地区人民,必须在台湾地区设籍满五年,才得行使公法上权利及担任军公教或公管事业机关人员。
——为防止中共对我进行统战、渗透及分化,对台湾与大陆地区民间来往,特设若干必要限制及处罚规定。
——为维护台湾地区经济稳定及社会安定,规定大陆人民继承或受遗赠在台湾地区财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五年内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向法院申请继承,所得财产总额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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