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经理职工开设私人工厂
【南斯拉夫《政治报》9月22日报道】题:企业有权禁止经理和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开设私人工厂
南斯拉夫联邦政府最近向联邦议会提交的企业法修改补充法规定,南斯拉夫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条例,以规定本企业经理和职工在何种条件下不能建立私人公司,以免这种私人公司损害该厂利益。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原于今年8月通过的一项企业法补充法规定,离职经理和职工及其家属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建立与其职业类似的私人企业,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现在联邦政府提出的一项新的企业法修改法规定,将这种限制权限下放到企业,由企业根据本身的情况,通过企业章程和条例规定完全或部分禁止本厂离职职工建立与本人职业类似的私人企业,并规定其期限。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赔偿损失。企业也可要求法院注销对其造成损害的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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