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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南华早报》评大陆版权法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0-09-16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香港《南华早报》评大陆版权法 【香港《南华早报》9月11日文章】题:中国大陆的版权法对外商作出让步(作者杰夫·克罗索尔) 据在北京和香港的法律专家说,中国'...

香港《南华早报》评大陆版权法


【香港《南华早报》9月11日文章】题:中国大陆的版权法对外商作出让步(作者杰夫·克罗索尔)
据在北京和香港的法律专家说,中国大陆8日公布的等待已久的出版法对外国投资商作出若干出人意料的让步,特别是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方面。
上个月已经修改了两项重要条文,以允许单位拥有其职员出版的作品的版权,而且限制教育机构使用获得版权的著作。
一些法律专家说,这些修改“是非常积极的进展”,而且表明中国政府愿意顺应外国出版业的至少某些要求。
早先的版权法草案说,单位职员拥有他们出版的著作的版权,即使是单位委托他们出版的。
单位未经许可有权使用作品两年之久。两年之后,该职员则享有全部版权。
因此,作品完成两年之后,该单位职员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把获得版权的计算机软件卖给他所在单位的竞争者。这一点是多数西方国家版权法所不允许的。
另一项条文以前使教育机构有权实际上毫无限制地使用获得版权的资料,因此,一个软件程序准许复制并可以在全中国的教育系统分发。
根据修改后的版权法,允许教育机构把获得版权的著作用于研究,但是不得发行或翻印。
专家们说,眼下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条文允许个人为“自己欣赏”使用获得版权的作品,和允许“国家机关”无限制地使用获得版权的作品。
这两项条文太笼统,因此必将引起在中国出版作品的外国投资商的担忧,因为“国家机关”可以包括所有国营企业。
一些外资出版公司一年来一直在积极活动,力图使最后的版权法删去有关“国家机关”的条文,但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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