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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侨报》社论认为:中国政府应运用法制惩戒地方越权行为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0-09-12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纽约《侨报》社论认为:中国政府应运用法制惩戒地方越权行为 【纽约《侨报》9月7日社论】题:消弥执法上的盲点 中国税务当局于最近发布禁令,对于外商税捐的'...

纽约《侨报》社论认为:中国政府应运用法制惩戒地方越权行为


【纽约《侨报》9月7日社论】题:消弥执法上的盲点
中国税务当局于最近发布禁令,对于外商税捐的减免优惠,地方政府不得逾越法令所授权的范围。
关于地方政府上述越权现象并非自今日始,其无视法令情事也不以对外商的税捐减免优惠为限。
这些越权或无视法令的行为,虽然受到正视,但其“始作俑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这就是症结所在。
观之这些行为的动机,大都不是出于谋私利,而是堂而皇之曰“为集体谋福利”,因而其危害性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上级或主管法律监督机构对这种行为的处理也不够坚决。于是便形成执法上的盲点。这项盲点导致国家监督机制功能无以发挥。因此,国家行政权威与法令尊严的维护,只好靠间歇性的“重申”、“告诫”、“禁令”等消极手段来达致。
就法制来讲,越权或无视法令行为,并不能因为旨在谋群体福利,就认为可以漠视其违法性。须知,每种行为,特别是干部行为,不但要具备正当性要件,合法性要件更不可或缺。
逾越法令授权而减免投资者税捐的行为,与违背道德伦理性的贪污行为,两者性质虽有不同,但违反国家法令则一。对于贪污犯,固然要绳之于法,但对于藐视政令而越权的干部,岂可放纵姑息?其对国家政令威信或行政指挥系统的腐蚀和损害,并不下于贪污犯。
因此,对于这些越权干部,应运用法制上的惩戒程序与功能。道德上的劝戒用之于私人行为则可,但行之于公的行为则感不足。
无视法令,自行其是的作法,是个相当严重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发出通令,重申告诫,自觉地严守税收法制外,更重要的是,应彻底落实对于地方法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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