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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宪法委员会秘书比耶迪奇谈南新宪法草案内容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南宪法委员会秘书比耶迪奇谈南新宪法草案内容 【本刊讯】南《战斗报》9月3、4日连载该报记者同宪法委员会秘书比耶迪奇就新宪法进行的谈话,摘要如下: 比耶'...

南宪法委员会秘书比耶迪奇谈南新宪法草案内容


【本刊讯】南《战斗报》9月3、4日连载该报记者同宪法委员会秘书比耶迪奇就新宪法进行的谈话,摘要如下:
比耶迪奇说:1959年年初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一系列有关宪法法律问题和为联邦议会1960年12月2日的会议上任命的宪法委员会准备材料。
后来,联邦国民议会成立了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由卡德尔同志领导的。在起草宪法的工作中,在制订和确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时,铁托同志还亲自参加了。
草案初稿共有244条,再加序言部分。草案初稿的规模之所以如此之大,是由于需要通过宪法来调整我们制度和实践的许多问题,还由于这样一个事实: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从进行劳动和管理社会生产资料的劳动人民出发,从一切社会事业实行自治制度出发的宪法。
——草案初稿的第一部分是序言,这部分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涉及社会政治制度,第二部分包含联邦组织的原则,最后是一些过渡性的和已确定的规章。
序言部分阐述了构成社会主义南斯拉夫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以及发展的实质的那些基本原则。还谈到了以下各点:劳动人民作为生产者的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南斯拉夫各族人民在各民族享受自决权的基础上,联合成一个联邦社会主义大家庭,以及它们要在南斯拉夫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实现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政治制度、政权机构和社会自治的基本原则;代表机构的作用和职能;限制重新当选担任一定职务的原则;南斯拉夫在国际关系方面的基本立场,以及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前景,社会主义社会的这种进一步发展,在高度的劳动生产率,丰富的产品和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关系的基础上,将使共产主义的社会关系有可能逐步实现。
序言部分原则上阐述了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生产者和创造者的人的这些权利,它们构成人在社会中,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可侵犯的、受到宪法保证的基础。例如,这部分谈到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这实际上是否认生产资料的任何其它所有制——无论是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排除任何剥削制度,并为劳动人民在从事劳动和作出决定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创造条件。劳动人民在法律和计划的范畴内管理社会资料,但是无论谁——不管是个人、集体还是社会机构、国家机构——都没有而且也不能获得占有社会资料的权利。
序言部分接着谈到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巩固南斯拉夫各族人民的兄弟般的情谊和团结;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所有制,逐步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志愿的原则,农民的联合,他们同劳动组织的经济关系以及保护法律规定的农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序言特别强调指出下列原则: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对于社会事务要建立各种政治形式的管理,以把作为生产者的自由大家庭的社会组织起来。
第一部分首先从原则上论述社会经济制度,详细阐述序言部分的基本论点。这一部分包括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南斯拉夫的社会经济基础,特别是包括有关以下问题的条文: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劳动手段的社会所有制;劳动组织(经济组织和机关)内实行自治;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社会计划工作;人和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政治制度的基础;社会政治单位(区、县、共和国和联邦)以及有关法庭、监察机构和保护宪法和法律的各项原则。
第二部分阐述联邦的组织。
草案初稿规定,议会由下面几个院组成:联邦院、经济院、文教院、社会卫生院和政治管理院。此外,由代表各共和国和联邦院的议员组成民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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