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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约旦联邦协定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伊拉克─约旦联邦协定 【合众社安曼14日电】伊拉克—约旦联邦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约旦哈希姆王国和伊拉克王国的阿拉伯联邦国从今天——1958年2月14日——起宣'...

伊拉克─约旦联邦协定


【合众社安曼14日电】伊拉克—约旦联邦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约旦哈希姆王国和伊拉克王国的阿拉伯联邦国从今天——1958年2月14日——起宣布成立。
愿意参加本联邦的任何其他阿拉伯国家都可以参加。
第二条:两国各自保留自己的国际地位、独立和在目前领土上的主权,并保留目前的执政系统。
第三条:成立联邦以前已经对两国中任何一国发生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将对原缔约国继续有效,但将不对联邦的另一国发生约束力。宣布成立联邦国家以后缔结的、并且关系到联邦利益的一切条约、公约和协定将受联邦政府的管辖并受其权力的支配。
第四条:从联邦宣布成立之日起,两成员国实行合并的全面安排将以如下的方式执行:
(一)统一外交政策和对外外交代表。
(二)在阿拉伯军队的名称下统一约旦和伊拉克的武装部队。
(三)消除两国间的关税壁垒,统一两国的关税法。
(四)统一教育课程。
第五条:双方同意采取必要步骤来统一它们的货币,统一规划它们的财政和经济政策。
第六条:在统一第四条所规定的任何事情时,如有必要,就要作出必要的安排,通过两国联合委员会来实现这些事情。
第七条:阿拉伯大起义(1917年)的旗帜应成为联邦旗帜和每个成员国的旗帜。
第八条:(甲)联邦事务应由一个由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组成的联邦政府管理。
(乙)伊拉克和约旦的议会都应按两国等同的数额选出联邦立法机构的的成员。
(丙)行政机构的成员应根据联邦宪法任命,以执行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职责。
第九条:伊拉克国王应为联邦政府首脑。在他离职期间,约旦国王应成为联邦政府首脑。两国国王将保留在他们各自王国内的宪法权力。在任何其他国家参加联邦时,首脑的地位应该根据当时情况加以修订。
第十条:联邦政府应轮流以巴格达和安曼为其所在地,在每一首都停留期限以六个月为期。
第十一条:(甲)联邦政府应按照本协定的原则起草一项联邦宪法。两国的宪法应按其和联邦新宪法冲突的程度加以修正。
(乙)在从本宣言之日算起的三个月的期限内,应作出安排以建立联邦政府并规定联邦宪法。
第十二条:本协定系按照两国的宪法权力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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