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政部”建议:有限度开放与大陆金融机构往来
【台湾《联合报》6月14日报道】“两岸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后,我方银行认为,我方银行海外分行有可能接受大陆驻外机构的存款。
根据原“两岸关系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台湾地区金融保险机构及其在台湾地区以外之国家或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不得与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在大陆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之分支机构有业务上之直接往来。但此次修订条例时,经财政部建议附注但书,“经许可者不在此限”,显示金融机构与大陆机构间藩篱将打破。
所谓银行业务直接往来,系指三大项:存款、放款和通汇。目前两岸间已有间接通汇关系,直接通汇尚须等两岸直接贸易开放。银行人士表示,存款是最有可能的业务往来。
银行高级主管指出,未来我方银行对大陆团体、机构可能开放的业务包括收受存款,收受透过第三者开立之信用状、办理间接汇款,至于贷款恐怕比较不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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