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确定“最惠国待遇”
【美新署华盛顿4月19日电】新闻资料:贸易待遇取决于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决定给别国最惠国待遇,同时也可以取消它。
总统有权取消和恢复某些国家的最惠国关税率,但他必须得到国会明确或默许的认可后才能这样做。
美国自1923年以来经常在贸易协定中使用无差别待遇的基本原则。自1948年开始,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要求,除某些例外,所有参加这一协定的国家应给予所有其他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以最惠国待遇。
关贸总协定第35条对某些例外作了明确规定,即允许关贸总协定原有的成员国拒绝给予新成员国以最惠国待遇,如果这两个国家之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的话。
在东欧,美国已给予匈、波、捷最惠国待遇。目前布什政府正考虑要求国会批准给予苏联和东欧其他国家最惠国待遇。
目前,中国是在一年豁免考虑的条件下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因为中国目前还不是关贸总协定成员国。
国会以前曾经取消过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在朝鲜战争期间,国会通过了《1951年贸易协定附加法令》,拒绝给予除南斯拉夫以外的所有共产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以最惠国待遇。自此,美国给除南斯拉夫以外的共产党国家的最惠国待遇是随着政治关系的改变而时有时无的。
1974年贸易法中一项被称为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的规定使1951年的法令变得更为复杂。该修正案禁止给予任何不允许其居民自由移民的国家最惠国地位。这一修正案又是针对共产党国家的。
中国自1980年,即与美国恢复外交关系一年后,开始获得按年度豁免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要求的待遇。
极据目前的法律,总统年度豁免要求的决定可在60天内被参议院或众议院否决而推翻。同样,两院之一就可以推翻总统给予永久性最惠国地位的决定。但这种一院的“立法否决权”在1983年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被裁定为违反宪法。国会目前正在考虑改用人们熟悉的、用于大多数法律的两院联合决议的做法。这一立案尚在国会审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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