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通过所有制法承认多种所有制
【塔斯社莫斯科3月6日电】苏联最高苏维埃今天通过了苏联所有制法。这是一系列应为苏联经济改革奠定法律基础的法令中的一项中心法律。该法令承认所有制形式多样性,为它们的平等发展创造条件,从而取消了国有制的垄断。
在对所有制法投票表决时,共有350票赞成,3票反对,11票弃权。
这部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的法律中说,苏联所有制的表现形式是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
法律中未包含“私有制”概念,但允许公民拥有某些生产资料,以便靠自己的劳动从事经济活动。它同时授予共和国确定禁止或限制个人获得财产种类的权利。
提醒一下,在对法律草案进行长时间讨论过程中,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属于苏联还是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的问题,同私有制问题一道引起了最激烈的辩论。
今天通过的法律确定,这些财富是生活在这片领土上的各族人民不可剥夺的财产。苏联各共和国和自治区为自身及全苏的利益,在苏联法律的范围内“拥有、使用和占有这些财富”。
土地及其他一些由共和国根据协议供给联盟并用于国防和实施其他全苏规划的资源(电力、交通、通讯等),归联盟拥有和使用。经过热烈讨论后,代表们还决定在法律条文中加入一条:利用任何形式所有制都应避免工作人员与生产资料相疏远,避免人剥削人。
【法新社莫斯科3月6日电】苏联议会今天通过的所有制法第一次给苏联公民以个人所有权。
但是,这项有关“不同种类”所有制的法律避免明确提及私有财产。在共产党统治70多年之后,私有财产仍是正统的共产党人憎恶的概念。
该法为将宣布合法的不同类别财产下了定义:集体财产、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后者是私人所有制的委婉语。来自哈尔科夫的一名代表列昂尼德·苏霍夫问道:“这个国家发生了什么事?是改革还是破坏社会主义的基础?”
改革派的代表亚历山大·克赖科指出,私有财产“仍是使许多苏联人感到害怕的字眼”。他说,不过他对这项法感到满意,因为,它“使个人财产的原则合法化”。
【《日本经济新闻》3月8日文章】题:苏联与社会主义诀别
苏联制定了甚至放弃其社会主义经济基本原则的所有法。继放弃共产党专政之后,在经济方面也实现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转折。
苏联型社会主义经济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生产资料不是私有,而是社会所有。
不过,最高苏维埃会议通过的所有制法使得所有形态多样化,并以“公民所有”这种称呼承认了生产资料的部分私有。
这次制定的所有法同不久前在中央全会上作为基本方针而决定放弃共产党专政并引进市场经济这件事是互为表里的。
实行市场经济和私有制的目的,不言而喻是为了搞活国内经济。只是随着所有法的实施肯定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在各地方与个人之间扩大贫富差别。
苏联的改革通过放弃一党专政制和从根本上变革所有制以及下周实施总统制等做法,即将进入正式的阶段。这无非是完全摒弃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全面否定社会主义。苏联到底要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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