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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政府公布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几项决定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匈政府公布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几项决定 【新华社布达佩斯15日电】此间报纸15日公布了匈牙利政府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几项基本原则和批准建社手续的决定。 '...

匈政府公布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几项决定


【新华社布达佩斯15日电】此间报纸15日公布了匈牙利政府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几项基本原则和批准建社手续的决定。
高级农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社内除自留财产以外,一切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自留地每户不得超过一霍尔特(合八点五五市亩);应当运用大企业劳动分工的优越性,在各生产单位内进行集体劳动;收入的绝大部分按照劳动情况进行分配(以劳动日计算),一小部分作为土地分红;为了扩大生产,合作社每年最少应当把纯收入(现金和实物)的5%作为公积金;应当集体进行采购和出售;要按期作出年度生产计划和预算,要准确地记账和进行年终结账;要经常以社会主义思想来教育社员,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剥削。决定规定,只要遵守以上这些基本原则,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补充和修改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的某些规定。
初级农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社员们带进来的土地上要有集体的分区轮种计划和集体的播种计划;社员本人(或吸收家庭成员)要集体地完成耕地、播种等基本生产工作,要集体进行采购或出售;要有年度的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每年最少要用纯收入的5%作为扩大生产的基金;收入的大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情况进行分配。
决定指出,专业互助组和农业组合可以在供销合作社内组织专业社,在供销合作网内可以有专人负责,独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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