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报评上海股票管理办法
【香港《信报》七月三十一日文章】题:评上海股票管理办法(作者王友金)
最近,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人们正注视着这个条例。
股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股票持有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但存在重要的遗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遗漏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如根据股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近似一个储蓄户,虽收取股息红利,股息比银行利息要高,除此之外,就没有甚么权利了。收取股息的权利,不是股东权的完整概念。因为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来说,股东权不仅是收取股息红利,还应包括参与经营管理权,只有积极参与,才能保证收息,这主要表现在股东的表决权和检查权上面。股东出资认购股份,资本虽归公司使用,但股东对自己出资份额仍有支配权,通过出席股东会选举董事行使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这种参与权还包括变更章程、检查公司业务、查核财务数表、听取董事工作报告等等,甚至在公司或董事有不当行为时,还可以向法院检举起诉等等。只有具备这些权利,才能算是股东权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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