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的日内瓦会议20日继续举行
叫嚷要把老挝武装部队、主要进入地点和交通中心都置于国际委员会控制之下。
【合众国际社日内瓦20日电】老挝和平会议的第二十次会议今天在格林威治时间14点开会。泰国仍抵制会议,以抗议对老挝代表团的席位的安排。
【新华社日内瓦20日电】下面是哈里曼大使在6月20日的会议上的发言(本刊有删节):
今天我想提出一些与尊贵的加拿大外交部长也提到的问题有关的建议,就是关于国际监督委员会的过渡的和持续的职责的建议。你们将回想得起来,我曾在上星期四表示我的代表团打算对法国关于监督的议定书草案提出补充条款。我们现在已拟好这些建议作为补充条款,直接附在法国草案之后,并使这些条款的措辞重新提到法国草案中的某些规定。
因此我要求,在制定拟议中的对照表的时候,把这些条款作为法国议定书的附加部分。我相信,我们的法国同事将不反对让这样一个美国的附加条款附在他们自己的法国本文之后。
我现在将宣读我们所要提出的建议。在我宣读时,你们将会注意到,这些条款修改了1954协定已经包含的某些条款,而修改的目的是使以前的文件更加符合老挝目前的状况。你们还将注意到,这些条款不仅提到了法国议定书,而且提到了预期老挝各方会缔结的停火协定。最后,在宣读这些条款之前,我愿意强调,美国政府坚决打算把它的军事顾问撤出老挝。但是同时,我要说清楚,这种撤退必须是在国际监督委员会的监察下,与除了根据1954年协定驻扎的外国军队以外的所有其他外国军队从老挝的撤退分阶段地、配合进行。(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美提出的关于法议定书草案补充条款关于监督的议定书草案
补充条款草案
第十三条
(甲)委员会开始时应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在老挝全境一切主要入口和主要交通中心为它的视察小组设立工作中心。这些地方应包括:……
(乙)一切军事人员和顾问、军备、弹药和军事装备应只在本条(甲)款规定的、可能由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出入老挝。只有在事先通知委员会并事先得到委员会的同意以后,并在有一个视察小组在场和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才能出入这些地方。委员会应拒绝认可不符合其执行需由委员会监视和监督的任何规定的任何入境或出境。第十四条
(甲)一俟委员会在本议定书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地方设立工作中心,并且认定它能够在老挝全境有效地进行工作,它就应当把这种情况通知老挝政府和会议的成员。
(乙)本议定书的第十三条(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应在发出这种通知后……天生效。第十五条
在不迟于本议定书生效后的30天内,参与(停火协定)各方应同时把下列事项通知委员会:
(Ⅰ)它们的正规和非正规部队所在的地点、组织、人数和装备;
(Ⅱ)同它们的部队联合在一起的所有外国军事人员和顾问人员以及任何正规或非正规的外国武装部队所在的地点、组织、人数、装备和国籍;
(Ⅲ)它们拥有的、或在它们控制之下的、不论是部队使用的还是堆存或储备的军备、军火或军事装备所在的地点和数量或种类。第十六条
一切外国军事人员和顾问,除了其在场是符合1954年的协定的以外均该尽快撤离老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在本议定书第14条中规定的通知发出以后……天。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向老挝政府和向会议成员国报告老挝境内的看来超过国家部队的需要的任何军备、军火和军事装备,并应提出处理这种超出部分的措施。第十八条
在数量或种类方面不符合于老挝政府在(它关于组织国家军队的声明中)提出的军备、军火或军事装备均不得运入老挝。第十九条在老挝战争期间,所有被(参与停火协定的)任何一方俘虏或拘留并在他们的控制或会议的任何成员控制之下的所有不论属何国籍的战俘和被拘平民,都应在不迟于本议定书生效之后10天予以释放。不是老挝国民的战俘和被拘平民都应予以释放,并交与委员会以便遣返。他们在前往自己所选定的目的地的时候应获得一切可能的援助。第二十条
对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都不得由于其与老挝战事有关的活动而加以报复或歧视。第二十一条
1954年协定第二章第九十两条应予撤销。第二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符合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应于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注:有若干条、特别是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将需要参照签字后的停火协定进一步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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