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潮》杂志二月号刊登野村综合研究所主任研究员森谷正规的一篇谈话】题:“技术立国”的日本的课题
森谷从欧美日等世界主要国家技术发展情况对比的观点,认为日本技术力量强、水平较高的重要因素有以下几点:(1)生产现场优先欧美各国认为,制造产品的人低人一等;认为科学家伟大,但把工程师却看得很低。法国很多名门子弟毕业于一流大学,许多人四十多岁就当上总经理,但都没有现场经验。日本不是这样,现场生产者在各方面都受到重视。(2)供应者有“知廉耻的文化”认为出次品是公司的耻辱;制造产品的人材优秀;而消费者水平高,有鉴赏力,对产品挑剔,有独特的洁癖,喜欢新东西。(3)日本企业间竞争激烈西德等国家的企业由一两家垄断,保守的、传统的倾向严重。但在日本,生产同一产品的公司很多,都激烈地较量着,因此千方百计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搞新花样,在创新上下功夫,激烈地争夺市场,否则就危险了。日本技术力量发展和提高的源泉就在这里。(4)日本企业适应性强它善于应用,行动敏捷,尤其在核心技术方面不拘泥于眼前利益,坚持积极投资。(5)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欧美企业不同日本是总体质量管理,从经理到现场职工全体参加。把生产技术、技术开发和研制新产品结合起来,构成日本式企业经营的基础。(6)日本人对“富裕”的认识和欧美人不同日本人在生活上是同邻居比,而欧美人是同自己的五年前、十年前比,和父辈比,因此达到一定程度的富裕就不再干了。
森谷认为日本在发展技术方面不足之处是:资源开发投资少,不及美国的十分之一;在风险大的能源技术方面适应性还很低;基础研究不够,约为美国的二分之一;因生产目标是批量生产和大规模市场,所以有些技术如福利技术没有顾及到。
品名伦敦市场(英镑/吨)
【日本《朝日新闻》三月九日刊登日中经济协会会长土光敏夫答记者问】题:日中今后的交往方式
问:土光先生在担任经团联会长的时候,曾为缔结日中长期贸易协定尽过力,现在又担任日中经济协会会长。请你谈一谈今后应如何同中国进行交往?土光:在日中和平友好条约业已缔结,中国开始实行四个现代化政策的时期,日本的经济界象一窝蜂似地拥向中国,我当时就感到这样干恐怕不行。中国地大物博,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高水平的文化。也有些人个人本领高超。不过,现代产业的运营却搞得不好。因此,一窝蜂似地向中国出口成套设备本来就成问题。
中国有三十八万家企业。好象是了不得的成就,但是,究竟是否很好地发挥了作用呢?北京饭店就设有国产的电冰箱,但是,噪音非常大。我曾对中国人说:与其买新的成套设备,不如先在现有的工厂,从消除噪音开始作起。中国不管怎样,总还是有能生产出东西的技术。因此,今后必须努力进行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
大批中国专家来到新日铁君津制铁所和电子设备工厂,努力了解日本的实际情况。回国后作的报告也很好。但是,即使在大学听到好的讲课,如果发号施令马上实行,这恐怕也是办不到的。现在正在推进这样的计划:选择中国具有代表性的二十家中坚工厂,向选出的每个工厂派遣十名日本专家。我认为,目前这种亲切而细致的经济合作方式有助于确保生产和就业。
问:尽管如此,但是,目前废除成套设备合同问题如何解决才好呢?土光:在这一期间,冈崎嘉平太(日中经济协会常任顾问)站出来说:中国没有要求战争赔偿,反过来,日本也应向中国提供政府援助。这种心情可以理解。对于赔偿的事情,日中两国各自都心中有数,但不应说出口,而且简单地由日本政府负责解决是不是好呢?应以更扎实地、有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方法来解决。
问:日本企业进行实物投资同中国合营,以解决不能支付的那部分资金的问题,这种方法如何?土光:中国还没有制定出合营的规章制度。如何处理专利等工业所有权的问题呢?日方派出的人员的工资是否同在日本工作时一样高呢?利润如何分配呢?诸如此类的问题还不明确。据说中国要制定规章制度。如果是轻工业等小型的简单的企业,合营是可能的,大型项目恐怕不行。
问:关于宝山钢铁厂,在中国人们纷纷议论说:与其说资金不够,还不如说计划本身一开始就是错误的。究竟是不是这样呢?土光:宝山钢铁厂本打算生产中国过去所不能生产的高质量的钢铁,这是实现工业现代化所不可缺少的。现在缩小宝山钢铁厂的计划,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和财政陷入困境,是出于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为了使长期过着贫困生活的人民协助政府推行现代化路线,提高了农产品价格,增加了工资。但是,因为供应赶不上购买力的增加,所以形成了通货膨胀。对中国来说,这是非常事态,这种状况大概不会永远存在下去。
现在在日中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圆满解决,而且必须解决,这也是为了日本本身的利益。中国的经济稳定进而会导致中国的政局稳定。邻国——大国中国的稳定对日本是多么重要啊!
日本在推进现代化的时候也是很贫穷的。在学生时代,我也在日本的东北地区进行过徒步旅行。那时农民的生活状况很悲惨。中国大概也能克服贫困。如果工作能顺利进展,中国就是个了不起的民族。如果百分之五左右的年增长率继续保持下去,那么,在本世纪末就会成为相当了不起的经济大国。而且,不久将会成为使日本感到可怕的竞争对手。
如果东盟和日本再加上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的中国,那么,远东的经济就会超过欧洲的经济。
问:对于日中经济关系进展不顺利,恐怕苏联暗中高兴。为了弥补向中国出口成套设备所造成的损失,日本经济界对协助苏联开发西伯利亚也抱有期望。土光:当然,也必须同苏联进行经济交流。苏联也需要日本合作。但是,日苏关系和日中关系可以分别搞,并不是停止同一方的关系、发展同另一方的关系的交易问题。既然日本推行全方位外交,那么,日中关系和日苏关系就应并行不悖。
总之,关于废除成套设备合同问题,应该心平气和,要在冷静地看准日中两国的未来的基础上谋求解决。
【香港《新晚报》三月十一日评论】(作者:雪行)题:有关中国大陆电影的讨论
那天与几位朋友谈起中国大陆电影的近况。一位朋友指出,目前有数部上映过的电影,着实叫人失望。置四、五十年代中国电影的优秀传统不顾,而追随六、七十年代港台文艺片的滥情手法。
另一位朋友则认为,这也没有甚么不妥当,可能的情况是现在一切都是从零开始。过往政治是一个大包袱,现在又提要继承甚么优秀传统,不又是拿出了另一种绳索吗?为什么不让电影工作者去自由发挥?幼嫩,老套又如何,就是因为没有这样拍过,而且国内的观众不一定不喜欢看。
先前那位朋友回应说:继承传统是总结经验,少走弯路。追随港台文艺片的滥情,好莱坞警匪类型片的曲折悬疑,并不说明文艺政策的开放,一些电影工作者,编写较有实感的作品,并没有被通过,改写一些不着边际的东西,反而被接纳了。这不是令人担忧的事情吗?
另一位朋友认为,电影该走的方向如何,最好由观众去决定,那一类作品受欢迎,是检验成绩的最佳标准。
先前那位朋友大力反对这一点,他说,这样做与资本主义商业电影不是看齐了吗?如果真理可以由投票来决定的话,那么问题是太过简单了。
朋友们提出的问题都很值得深思,笔者个人的意见是,不要将标准定得那么偏狭,各样类型和意境的东西都可以拍,以中国大陆这样大的电影市场,是有着不同的目标观众的,好好地做调查研究,按比例的制作不同的电影,实在是大有可为的。
【苏联《劳动报》一月十六日刊登苏联建设银行经济计划局副局长B·丘留科娃和主任经济师M·别利亚耶娃的文章】题:三思而后行……
在苏共中央的《苏联一九八一——一九八五年和一九九○年以前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方针》草案中强调指出了进一步扩大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互利的贸易、经济和科学技术联系的必要性。
满足国民经济对先进设备、最新工艺流程和某些原料和材料的需要是我们在这种伙伴关系上的目的。
一般说,在利用进口设备问题上,时间因素起决定性的作用。问题不仅仅是,设备也像其他东西一样,是要无形老化的。还存在着供应公司保证的有效期,负责安装期限、整理期限等等。至于由这种或者那种机床生产的产品也具有有限的时间上的需求就更不必提了。例如,今天人造毛织品是时髦的,但是,谁能担保,明天人们还如此地愿意买它呢。
考虑到所有这些,利用进口设备的企业的建造,应当由有足够能力的,拥有现代技术装备和高度熟练的工人的建筑组织承担。应该首先和全部地保障对这样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一般来说是这样的,然而,遗憾的是,不经常都这样。
五年以前,苏联拖拉机和农业机器制造部为弗罗洛夫铸钢厂二号车间买进了进口设备。拖拉机和农业机器制造部对这项工作是做得浮皮了草的。结果是,在五年时间里,在二号车间的建设中只用了百分之九的资金,去年,这一工程全然没有列入建设计划。
总之,设备买来了,但闲置在那里。有效保证期在一九七七年就期满了,定货人不得不以自己的力量并靠自己出钱补偿这一切缺陷。在安装工作上,在调机和使设备达到设计能力上,还需要许多资金。
教训是什么呢?买进设备,本来是想利用邻国的科学技术成就,而尽快地经过三、四年就收到经济效果,实际上是已经过了五年我们还在为所买的东西付出代价。
很难完全明确地说,这样的事是由于哪一个具体原因造成的。许多原因,然而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庸见:认为只要从国外买进了技术设备,就等于事情已经做了。
苏联轻工业部把进口设备作为解决其问题的一个方法。并不错,这是达到目的的完全可行的办法。但更确切地说,这只是开始。而这个部却认为主要的事情已经完成了。到第二年,价值一千一百多万卢布的设备还存放在奥伦堡丝织联合工厂的仓库里。
使用这种设备的染整厂的建造工程已拖到了第六年,它的交付日期一拖再拖,去年“奥伦堡工业建筑”托拉斯已是第三次破坏完工期了。
无论怎样,从国外买进技术设备的人首先应该受到指责。因为,他在花钱时就应该仔细地考虑这一交易的一切利弊。
是否有什么制裁措施能对无效地利用进口设备的单位施加影响呢?是有的,如果机床和机器在仓库里存放超过了期限,我们有权处罚定货人,即每年罚缴设备价钱的百分之十。两年前,我们对这样制裁的刺激效力进行了检查并证明,这种效力是很小的。部和企业有钱付罚款,而且罚款数目也不大。
我们认为,第一,对从事向国外购买设备的工作人员必须制定个人物质责任制度。在进行竞赛总结和评奖的时候要考虑这方面的工作成果。第二,要制定这样的规章,即进口设备安装期限逾期的单位自动地丧失了再从国外购买设备的权利——尽管是同样类型的设备。归根结底,应该由有能力利用最好设备的单位获得这些设备,这才是公正的。
否则,事情就会糟糕得很。
不仅是没有安装的设备有这种问题。遗憾的是,开工的设备也有达不到预期效果的。例如,苏联食品工业部在阿博维亚纳市建成了一个啤酒厂并在一九七七年使其投产。工厂的设备是进口的,产品也不坏,企业的能力只利用了百分之二十七。
在这种事情上出差错简直是不能允许的。但是,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那些出差错的人应该为此受到处罚,而绝不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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