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因编辑”等新型基因工程技术开发的转基因作物必须加强全过程监管
--再谈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与世卫组织“转基因生物”定义
陈一文,《健康中国》捍卫者顾问、80年代全国青联委员
自新浪网《陈一文顾问微博》(2017-11-13)
https://weibo.com/1269923485/FuQCLuY2S
@陈一文顾问 【对“基因编辑”等新型基因工程技术开发的转基因作物必须加强全过程监管--再谈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与世卫组织“转基因生物”定义】无论张启发院士,袁隆平院士或其他人用“基因编辑”等基因工程技术开发“转基因作物”,必须接受生物安全监管,绝对不可以“因人而异”采用“双重标准”!
结论
1)鉴别一种新型农作物是否是“转基因生物”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检验标准:开发全过程任何环节(1)是否采用了“交配和/或自然重组之外的非自然发生的方式”/“利用基因工程技术”?(2)是否造成“改变基因组构”/“遗传物质改变”?
2)无论张启发院士、袁隆平院士或任何其他人采用“基因编辑”、分子育种”、“分子设计育种”、“分子模块育种”技术研发的作物,还是“花粉管通道法”、“穗茎注射法”、“利用外源DNA导人培育水稻品种”,“绿色超级稻”、“转基因超级杂交水稻”、“基因敲除”“低镉水稻”都是“转基因作物”,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它们都必须接受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物安全监管,绝对不可以“因人而异”采用“双重标准”!
3)对研发过程任何环节涉嫌“基因编辑”、“基因敲除”、“花粉管通道法”、“穗茎注射法”、“利用外源DNA导人培育水稻品种”、“利用异源染色体及染色体组改造...多物种遗传物质整合”的新型农作物,生物安全监管部门不仅必须对其最终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审评,还必须对这样的新型作物研发全过程所有环节进行过程审评!
4)鉴于新一代基因工程技术农作物的隐蔽性与更大长期性健康风险,生物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对其“食用安全性”进行短期90天毒理学喂养试验,还必须做长期与多代喂养“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喂养试验,“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才能够批准进口、种植与加工!
5)依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必须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而不是农业主管部门,对所有转基因农产品加工的食品,依照卫生部/卫计委《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进行“食用安全性”、“营养成分水平”等方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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