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世纪,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国家以“发现论”、“无主地论”、“无主领土论”和“优先权论”在世界各地抢占殖民地,而这些理论的本质都是将殖民地“财产化”。所谓“财产化”不是指殖民帝国在私法上取得对殖民地整体的财产权,而是指将殖民地作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荒野”加以攫取。
18世纪中期,面对殖民地日益复杂的情况,殖民者无法再将殖民地定义为“事实上的无主地”,加之殖民地人民也确立了一定治理机制,使得“无主地论”已无法在殖民地适用。于是,欧洲殖民者提出“法律上的无主地”理论,即不承认土著具有欧洲国内法、国际法意义的土地财产权,但同时承认殖民地人民的事实占有。殖民地不再被认为是罗马法上的“无主地”,而被拟制成“无主领土”。“无主领土论”是“无主地论”的衍生理论,仍将殖民地“财产化”,并以种族主义、文明等级论为内核。英国对澳大利亚的殖民就明显体现出这一点。一般认为,英国将澳大利亚视为“无主地”占取,但更准确而言,英国是将澳大利亚作为“法律上的无主地”而非“事实上的无主地”,以剥夺殖民地人民对土地的财产权。
1889年,英国枢密院正式认定澳大利亚为“法律上的无主地”,以直接适用普通法。英国清楚澳大利亚人民对土地的事实占有,但仍以“无主地论”为由否定殖民地人民对土地的占有。英国殖民者认定殖民地人民不符合欧洲“文明标准”,不能成为土地法律上的产权人。这意味着其占有仅发生事实意义,不具备法律效力,故而英国可以“法律上的无主地”理论灭失殖民地人民自古以来的事实占有。不同于先前西葡两国忽视殖民地人民事实占有的“发现论”和以殖民地人民缺乏“有效占有”为前提的“无主地论”,英国通过国际法单方面认定殖民地为“法律上的无主地”,不具备“欧洲式的文明”,从而以法律暴力对殖民地实施占取。
可见,“无主领土”并非没有主人的土地,只是不被欧洲国际法承认。这不啻为“意识形态上的种族灭绝”——灭失殖民地人民自身与土地的关系、主权及其对土地形成的民族记忆。这意味着,英国并不试图真正理解被殖民者的政治、法律、社会,而是强行使用欧洲中心论。“无主领土论”是对殖民地人民财产权的否定,根源于种族主义的文明等级论——西方文明的优越和土著的浪费、落后,使殖民地人民事实占有的澳大利亚变为“法律上的无主地”。所谓“无主领土论”不过是殖民帝国的话语工具。
(原题《近代早期的国际法理论与欧洲殖民帝国对殖民地的“财产化”》,摘自《世界历史》2023年第1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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