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这事儿,古已有之,手段其实几千年来没有太大的变化,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给好吃的,说带着玩,脱离原有安全范围,自然就带走了。
这是软的,在古代法律体系中,称之为“略卖”,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也。
此外还有个掠卖,这个就更好理解了,用强硬手段,抓走人家孩子卖掉。
这两种拐卖儿童的行为,真的是古已有之,不管是历史记录还是古代的文学作品里比比皆是。
比如汉武帝的老舅爷,窦太后的弟弟窦广国,就是个被拐卖儿童的绝佳例子。
窦太后家是赵国清河观津(今河北衡水)人,窦广国在四五岁(虚岁,也就是今天的3/4岁)上,被人拐卖走了,中间倒腾了十几手,最后卖到宜阳(今属河南),这时候已经少年了,最后这手的卖家是个黑煤窑老板。革命样板戏《杜鹃山》里有句唱词叫“贼矿主心比炭黑”,古今如此,窦广国刚下矿井,就遇到矿难,煤老板买来的一百多奴隶都闷死在里面,唯有他活下来,逃出去,才跟姐姐相认,恢复自由身。
所以正常情况下,负责任的政府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很严肃的。
汉代将拐卖人口犯罪 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墓冢等重大罪行相提并论,规定应处以碟刑,简单说就是砍脑袋后车裂。
后世各朝代的刑事立法大体上均沿袭此规定,只是刑罚轻重略有不同。如唐代对于非法贩卖人口的人贩子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处,在《唐律疏议》 中,对于非法拐卖未成年儿童的行 为,更是做出了严苛的法律规定:
“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
意思是说, 贩卖10岁以下儿童的,即便是自愿的“和卖”,也视为抢掠人口的犯罪行为, 严惩不贷,充分体现了古人对于未成年人予以特别保护的朴素的立法精神。
到了清代也是如此,《大清律例·刑律》明文规定:
“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
即便是到了北洋,兵荒马乱,对这种恶性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也基本上是严惩不贷的节奏。
1915年,天津警察厅就处理过这样一起标杆性案例。
当年年5月25日,拐卖儿童团伙陈阿云、陈潘氏等7人在津落网。
该团伙自备篷木船,在保定、唐山、天津等地流窜,用迷药拐得4到7岁儿童29名,准备运往南方出卖。天津警察厅为被拐儿童照相后,把照片悬挂在警察厅门前,供家长认领。自26日起,警察押解拐犯游街3天。
6月20日,拐卖儿童团伙主犯陈阿云、陈潘氏、麦梁氏被押赴刑场枪决,其他4名从犯分别判处4到9年不等的徒刑,押往习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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