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说不尽的毛泽东》
邓子恢到农村部工作是1953年。他和毛泽东之间关于合作化问题的争论实际有三次。
第一次是1955年春天在浙江收缩农业合作社的问题上。3月下旬,邓子恢和当时的浙江省委负责人开会讨论,写成了《对浙江省目前合作化工作的意见》,用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名义发往浙江省。这个电报稿据说是经毛泽东审阅过的。发到浙江后,浙江开了四级干部会议作了部署。一个月后浙江的农业合作社就由55000个压缩到40000个。毛泽东了解到浙江的这个情况后很有意见,批评邓子恢说:“不要重犯1953年大批解散合作社的错误,否则又要作检讨”,这是第一次。
第二次是1955年6月下旬以后,中央农村工作部提出了一个计划,准备在全国65万个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到100万个。中央批准了这个计划。但毛泽东巡视长江以南回来后,提出翻一番,发展到130万个。这样就发生了农业合作化的大发展与小发展之争。邓子恢坚持原来的计划。他提出的理由有三个,一是整个合作化运动应该与工业化进度相适应,不能过快;二是现有的合作社存在问题多,要打好基础,巩固的任务很重;二是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群众的觉悟有待逐步提高。这样一来就和毛泽东的意见不合。这一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时,不点名地批评了邓子恢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是一种右倾错误的指导方针,批评邓子恢是从资产阶级、富农或者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富裕中农的立场出发。到了10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上,进一步对邓子恢点名严厉批评,并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对“小脚女人”的批判随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出版而进一步深入、扩及全国。这是第二次争论。
第三次争论是在1962年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问题上。这时,全国还处在国民经济的严重困难时期,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制度经过调整后,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邓子恢主张贯彻稳定小队所有制、尊重生产队自主权、保留自留地、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的方针。形式是责任组向生产队包工,零碎活包到个人,对田间管理和集体不便进行的技术活可以包到户,联系产量,超产奖励。邓子恢的这个主张又遭到毛泽东的批评,认为是“刮单干风”,说农村工作部“十年来没有办一件好事”,宣布撤销农村工作部。邓子恢也离开了那里,这是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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