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条例是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共21条。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各种反革命犯罪,皆依本条例惩处,并规定了对各种反革命罪的具体处罚原则和方法。
如第三条规定,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四条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其首要分子或率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条例根据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规定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方法,使镇压反革命斗争有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标准,推动了运动的广泛深入发展。本年春,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形成全国性的高潮。5月16日,中共中央批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这时镇压反革命运动已经取得伟大的胜利。
鉴于有些地区逮捕了大批反革命罪犯亟须加以清理,一些地区开始发生“左”的倾向以及工作草率的现象,决议规定:自现在起,镇反工作采取谨慎收缩的方针,并集中精力处理积案。到1952年底,镇反工作基本结束。
#重读《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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