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此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9月21日至30日举行。会议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会议还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会议决定国都定于北平,北平改名为北京;采用公元纪年;在国歌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国旗为五星红旗。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
接受《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下午3时,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毛泽东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公告指出:“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朱德宣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
命令要求全军指战员迅速肃清国民党军队的残余,解放一切尚未解放的国土,同时肃清土匪和其他一切反革命匪徒,镇压他们的一切反抗和捣乱行为。
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每年的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是近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里程碑,中华民族发展进步从此开启了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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