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三线企业与其所在地社会之间以“工农结合”转向“厂社结合”的方式开展合作,对其初期建设至关重要。工农合作虽然含有“政治任务”的成分,但在具体实践中本质上是单位之间的互惠。这种单位间的横向资源流动,既有政治象征资源,也有实际物质资源。工农合作过程中固然也有“人情世故”的算计,但更注重“义利兼顾”。即使兼顾义利有难度,其“捐赠”或“索取”也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即以保证工农生产均能顺利进行为底线。
【关键词】三线企业 工农合作 单位互惠 人情世故 义利兼顾
一、引言
在近三十年来关于中国社会的研究中,单位制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学术脉络可以追溯到华尔德(Andrew Walder)对我国改革开放前单位制运行规律的研究。在该项研究中,华尔德在考察单位内层级之间的资源流动与权力控制关系的基础上,曾提出过“再分配制度”下“庇护关系网络”的分析视角。或许部分受此视角影响,其后不少学者聚焦单位制研究,均十分重视层级关系分析,如李汉林、渠敬东等人曾关注单位组织内的资源、权力及其交换,路风认为其生产要素配置和流动具有非契约性,李培林指出了其资源非流动性,刘建军、李猛、田毅鹏等人则注意到了其资源配置政治化、非市场化特征。与此相对照,单位与外部的关系,尤其是资源流动,尚较少受到关注。刘能、谭同学注意到乡土社会关系网络对作为单位的基层组织及其等级制的影响,但其分析主要是从基层权力实践而非资源流动角度展开的。而笔者在黔东南一个三线企业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其实单位与外部的资源交换对单位制实践也非常重要。
三线建设源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备战为指导思想,在中西部地区进行以交通、国防科技和基础工业为主体的大规模建设运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不少三线企业开始转型。进入21世纪后,三线建设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在学界逐渐成为研究热点之一。作为一种单位类型的三线企业,其与所在地的社会资源交换十分重要,尤其是在缺乏物资、劳力的建厂初期阶段。从三线企业建设中涉及工农互动的角度进行的探讨,学界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研究内容上以“描述”为核心,同时对复杂曲折的过程和背后的立场逻辑进行揭示的研究更为稀少。学者大多持双方为良性互动的观点,如崔一楠等人对绵阳三线企业的探讨,考察了工厂给予农民生产资料、技术等方面的帮助,而农民给工厂提供建材、蔬菜和劳动力。较少学者注意到双方交往中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如在文化娱乐、水电供应、土地征用、青年恋爱等方面存在不少摩擦。也有研究者指出,在整体上双方并未出现大的矛盾,在细枝末节的矛盾协调中,地方政府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还有研究案例表明,在某些地方三线企业有关“农工互助”的主张主要“停留在宣传语境”。相比此类经验描述性分析,陈熙的研究属于少数从性质上对双方关系做出分析的成果。关于厂方援助地方建设或物资,他认为是工厂对地方的“捐赠”关系,以换取农民配合,“不捣乱”。从双方互动的正式制度的角度,徐有威、李德英等人就政治任务主导下的厂社结合模式进行过探讨。其中,关于厂方援助地方建设或物资,他们认为,这是三线企业政治任务的一部分。
本文以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县(今凯里市)的三线企业德胜厂(文中人名、厂名皆为化名)为例,梳理建厂初期厂社合作的经验材料,对单位与地方社会之间的资源流动关系及其对双方的影响机制略作考察,并尝试以此为基础剖析双方的行为逻辑。
二、方针:从“工农结合”到“厂社结合”
1965年夏秋之际,德胜厂选址工作已经完成,工厂的基本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为加快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德胜厂和其所在地黔东南自治州凯里县根据贵州省委的相关指示,制定了厂社互助的具体规则。它们包括: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党委领导;第二,亦工亦农,不误农时参加建设,形成地方支援工业,做到“三不”“四要”(工厂不占田、不迁民、不搞高标,要支援生产队水、电、肥、潲);第三,生产队要做到“四不”“三要”(不到工地玩、不拿一样东西、不抬高物价、不谈工厂情况,要支援建设、保卫工厂安全、支援蔬菜);第四,当地和建设单位组建统一指挥部,物资统一供应;第五,迅速健全建设委员会;第六,认真贯彻“三不”“四要”的方针,非生产标准要降低,不搞高标;第七,如工厂损坏田地,要赔、要修,水电统筹安排,工厂为农民看电影、看病、上学、认字提供帮助,工厂要关心农业生产、种树及插队社的工作、用肥问题;第八,公社要保卫国家建设;第九,公社供给菜和三类物资,用剩余劳力参加工厂建设;第十,开展工农联盟教育。
1965年9月28日,黔东南自治州计划委员会在凯里县委礼堂召开了一次关于德胜厂建设的会议,德胜厂筹备组派代表出席了该会议。自治州领导在会上表示,要拼命支持建设单位,克服一切困难,保质保量完成党中央给黔东南自治州和凯里县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以大庆精神做担当,碰到困难,只前进,不后退;在组织上、生产上、思想上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力争取得优异的成绩。而当时,黔东南自治州其实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三线企业的基本建设任务(口号称“工业要丰收”),二是农业要丰收的任务。具体到德胜厂所在地周边的几个公社,根据要求得把劳力组织好,支援各建设单位。这种支援还要注意保密,尤其是要保护好存放建筑材料的仓库。而建设单位德胜厂,也被要求力所能及地帮助所涉公社的生产大队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如肥料、照明等。
1965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西南局(以下简称“西南局”)第一书记李井泉的指示,四川省广安县委正式宣布双河、天池、禄市3个公社分别与明光、华光、红光3个军工企业试行“厂社结合”。这标志着,“厂社结合”作为一项三线企业建设的专门方针(这一工作方针实际上来自四川省广安县三线企业三三八厂的实践总结),开始在全国推广。西南局确定了三线企业“工农结合、城乡结合、厂社结合、以厂带社”的政策,将此前“工农结合、城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并以文件的形式转发给西南地区的三线企业学习和执行。工厂与公社之间的合作便由“工农结合”的模糊原则清晰化为“厂社结合”方针。经过层层转达,该经验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到德胜厂,而正式要求贯彻执行,则是次年元月份的事情。
1966年1月7日,贵州省委三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厂社结合、以厂带社”试点工作会议。1月20日,该办公室又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厂社结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将之概括为“一个结合”(厂社结合,主导方面是工业支援农业),“两面旗帜”(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三个带动”(带动共产主义思想、科学技术、文化),“四个制度”(两种劳动制度、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分配制度、两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此外,该《会议纪要》还明确了几个需要仔细处理的具体原则:第一,厂社结合,以厂带社,不是厂社合一;第二,严格遵循“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的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第三,坚持工农两利,互相支援,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第四,必须保证做到加强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第五,实行亦工亦农;第六,组织职工家属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做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根据该《会议纪要》所传达四川省广安县三三八厂的经验示范,工厂建设的速度要求极快,要求“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竣工投产、当年出产品”。在当时的条件下,如同很多三线企业一样,德胜厂缺乏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器械,加之厂址选在偏远山区,任务十分艰巨。在其他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唯一可更改工程建设时间的变量便是劳动力。劳动力如能得到充足保证,工厂基本建设阶段的速度就能得到一定的提升。而劳动力的来源,当然主要只能依托当地政府协调,靠周边的公社支援。这就使得德胜厂不可避免地要与周边的公社发生比较密切的联系。
1966年1月26日,在德胜厂内部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厂社结合”方针的会议上,工厂建设办公室主任提出,“厂社结合”意义很大,将关系到建新厂的好坏、快慢,这项工作需要有专人负责(其余的人则继续搞基建)。在具体工作安排上,有参会的中层干部发言表示:“厂社结合做得好,可以解决很多矛盾,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没有厂社结合,遇到了许多困难。农民来厂劳动就是按副业生产,我们招民工来为的是我厂建设,各有各的观点和要求,因此产生了劳动报酬多少的矛盾。”对于这些看法,其他参会者大致也是认可的,认为“厂社结合”方针不错,但对具体工作应怎么开展,还比较模糊。尤其是“以厂带社”,主要是让工业支援农业。不少参会者认为,在基本建设阶段,周边公社在灾荒的情况下还对工厂予以支援,确实十分难得,但工厂反过来支援周边公社的能力还不足。
在福利方面,如看病、上学等,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厂内设施可以对周边公社的农民开放;生活中所涉及的水、电、肥(公厕粪便),也可以免费提供给周边公社。但是,在涉及从工厂节约资金中抽取30%去支援周边公社农业“四化”(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的议题时,一部分人迟疑了。他们认为,这一项需要考虑收费。其理由主要有:应坚持两种所有制,防止出现“共产风”,该付的要付,保持明确的两本账;大额水利投资要收费,要坚持两种核算方式;政治账要算,经济账也要算,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时,本身不是免费的;抽取资金支援农业,计划是否能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还未可知。当然,会议上也有一些人不同意收费。其理由主要是:周边公社为建厂做出了巨大贡献,30%的资金是应得的;按照上级指示,工厂对公社的支持是义务的,先发展后算账;针对那30%的资金,厂里做出预算,上级批准,国家报销,合法手续完成即可。此外,还有一些人持折中的态度。他们认为,要区分“厂社结合”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30%的比例也处于变化之中,没必要太过纠结;可以先把账记下来,先带领周边公社建设出大寨式人民公社。
从以上历史过程不难发现,在三线企业建设没有总结出“厂社结合”经验之前,地方政府和工厂强调的是更一般化的原则——“工农结合”。“工农结合”原则的某些做法与“厂社结合”方针存在不少类似之处,如工厂在水电、福利方面要关照当地农民。而源自四川省广安县三三八厂的“厂社结合”方针,则显然要求包括德胜厂在内的三线企业从正式制度上和更加具体的细节上照顾到企业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我们很明显可以看到,相对而言,指导政策对地方社会要求的内容其实更多。例如,农民不误农时参加建设,生产队的“四不”“三要”,等等,都十分具体。至于对工厂,两条关于组织和思想教育及一条不搞高标准和降低非生产标准的建厂原则,属于内部禁令性规则。工厂支持公社的要求其实只有一条,那就是工厂建设如破坏当地农作物或农民其他财产的,必须赔偿,同时要关心农民生活。质言之,从整体来看,德胜厂在其中是主动的一方,地方政府和周边公社农民属于配合的一方。不过,对于当地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而言,德胜厂帮他们解决用水用电、上学、看病、看电影等福利问题和以肥料为代表的农业生产条件问题,也确实是急人之所需。
三、实践:从“政治任务”到“单位互惠”
1965年11月,带着“工农结合”的精神,德胜厂建设委员会必须尽量比原计划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由此,在建筑材料配置、征地和劳动力征集等方面,应尽量就近,根据当地已有的基础“凑合着”加以解决。曾担任基建科科长的黄连回忆到,他当时带着4名当地退伍军人,让他们帮忙充当苗语翻译和跑腿的,找周边各个生产队协商征地的事情。建筑要用砖、瓦,他们就花了400元就近盘下了一个原属劳改农场的砖瓦厂;而盖厂房的土地,则从国营凯里蔬菜场要到了120亩已平整好了的土地(经地方政府协调,蔬菜场搬到了更远的郊区去从事生产)。从1965年德胜厂的征地统计数据来看,这120亩土地占其早期征地的四分之三左右(详见表1)。从周边公社几个生产队征地的数量,与此相比则少得多。
由于利用了现成的砖瓦厂,加上征收已经平整好了的蔬菜场土地,德胜厂当年就具备了搞基建的基本条件。从国营蔬菜场手上征收大片土地有诸多好处,其一是国营单位之间容易沟通,协商速度快;其二是矛盾少,避免当下和以后产生纠纷。在当地的经验分类中,田与土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有水。蔬菜场所在山坡的下方有一些水田,靠近河流,从蔬菜场往坡上去则是山林。征收完蔬菜场,德胜厂建设委员会自然也就将旁边的水田、山林纳入了征收的考虑范围。其中,在山林土地上建设工厂的难度显然大于水田,而且征收山林的赔偿计算更繁琐,费用也更高,很容易产生争执。为了勤俭办厂和快速投产,德胜厂与周边公社商议后,征收土地的顺序是先征收了河边的水田,建成一部分后才回头征收山林。
不过,这样的结果使得工厂初期建设在征地的过程中,水田面积大于林地面积。而参照德胜厂原本依据的上级文件所定精神,这种征地方式与建厂“不占田”的原则显然略有出入。好在周边公社领导和几个生产队的农民经做工作后都能理解,在快速实施工厂基建计划的要求下,征地要快,建设要快,出产要快,满足计划是首要的,与“不占田”原则可以稍稍有所出入,可以稍加变通执行。不占田可以占土,如不得已占田,则不要占得太多。原则可以商议、修订和变通执行,在这样的精神指导下,德胜厂的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虽然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不占田”的原则,但“方便建设”才是具体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规则。当然,从整体上看,德胜厂并没有占用太多水田,征收的土地类型尽可能以旱地优先。而当地公社由于土地征收,从德胜厂那里获得了一笔补偿金,短期内增加了一笔在当地农民看来不小的收入。虽然“不占田”的原则一定程度上被变通地打破了,但一则整体上仍是服务于工厂的建设目标,二则对周边生产队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所征收土地面积占整个生产队土地面积的比例微乎其微,因此当地干部和农民都没有意见。
完成征地,自然需要加紧建设。较之于征地,建设涉及的具体事务更多,所需的时间也更持久。在组织农民工建设工厂的过程中,德胜厂总结出了两点经验:一是要搞好与地方政府、周边公社的关系,二是要搞好工地管理。在1965年年底的总结报告中,德胜厂确定了主动和地方搞好关系的指导思想,将自身和地方机关、农民之间的关系比喻为“种子和土地”“鱼和水”的关系,认为脱离群众是危险的。用其中一位领导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主动尊重地方领导,人家就会主动支持我们;而且要虚心向人家学习,绝不能看不起人家,方法要灵活,工作就顺利。”
为此,德胜厂还指派专人向凯里县领导汇报工作,请求领导支持解决组织农民工的问题。而事实也证明,多汇报,就能得到县领导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更好地动员和组织农民工。工厂建设工地领导小组还组织技术骨干,帮助公社培训爆破技术员;组织领导语录学习小组,帮助“提高农民觉悟水平”,改变农民单纯想挣钱的思想。此外,德胜厂还摸索和总结出了编写《组织民工施工情况的简报》的经验。工厂先后组织周围两个公社约八百名农民工,开展土地“四通一平”的工作。在如何完善农民工管理的问题上,德胜厂总结出了五条办法:一是学习毛主席著作,由干部组织和辅导学习,发给农民工“老三篇”单行本,使其提高阶级觉悟,在工地争当“五好民工”。二是结合毛主席著作学习,进行政治教育,利用晚上、因雨停工或工间休息的时间,读毛主席语录和报纸,对农民工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国际形势尤其是战争形势,工农联盟的内涵,以及加强国防工业建设的原因,建工厂的好处,如何建设、保卫工厂,建厂过程中的纪律,为什么开山修道就是干革命,等等。三是组织劳动竞赛,优胜者获得流动红旗、奖状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四是劳武结合,建立民兵组织,提高农民工的战斗力,还组织射击活动。五是成立工地俱乐部,组织文娱活动,建立宣传网,展开评比,给优胜单位写贺信,送喜报。这种以政治学习带动工作的办法,在德胜厂建设人员口中常被称为“带政治”,意指在工作中“带”一点政治因素,能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后来德胜厂的基本建设工作大大提速,证明这五条工作办法的效果很明显,它们使得农民工队伍所负责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都得到了保证。
当然,这不是说德胜厂在与农民工、公社的来往中就完全不注重物质激励措施。事实上,德胜厂和当地三个公社经常联合对参与施工的七个生产大队进行评比。例如,1966年1月,垭口大队、青虎大队在建设施工评比活动中分别获得第一名、第二名,其他几个生产大队则被评为第三至七名。德胜厂和三个公社联合召开了一次“祝捷奖励大会”,由德胜厂从管理费中拿出了345元,奖励给七个生产大队,共120人。其中,垭口大队被授予“红旗单位”的光荣称号,按出工人数的60%奖励;第二名、第三名按出工人数的55%奖励;其他几个生产大队按出工人数的40%至50%奖励。不过,德胜厂并没有给农民工发放奖金,而是直接发鞋袜、毛巾、碗等实物。笔者后来进行调查时,从不少当年曾获得奖励的农民口中得知,在物资匮乏的时代背景下,直接的物质奖励激励效果更好。农民工参与授奖,是以集体而不是个人的形式。德胜厂将所有奖品按照排名和比例发给各生产大队,然后由大队细分,这是单位对接单位的做法(在这种特定的场景下,公社和生产大队虽然是行政管理机构,但也被视作“单位”)。物质激励,以及单位与单位对接的方式,更有利于搞好单位与单位的关系,而不是与具体的某个或某些农民的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开展基建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关系基础。
从以上德胜厂的建设过程不难看出,“工农结合”政策在实践初期非常注重三线企业与当地社会的相互帮助关系。而德胜厂与所在地县委协商后,更是将之细化成了若干准则。可是,当“工农结合”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应对一些具体问题时,原则背后快速完成工厂建设的任务成了双方均需要先行考虑的。为了更快地完成带有政治性的任务,双方都同意变通执行原先定下来的一些准则。德胜厂通过积极地向地方领导汇报,组织管理好农民工,搞好与地方关系,而《组织民工施工情况的简报》之中的制度发明则是将政治要素渗透到具体工作的方式,进一步强化了双方关系给实际工作带来的效率。周边公社在地方政府的协商下组织劳力参加建设,除了“搞革命”,完成任务,还在农闲时增加了农民收入。而工厂和公社联合举行建设进度评比,在发放奖品的时候对接单位而非具体参与建设的农民工个人,更是表明“工农结合”原则中包含了相互搞好关系以便推进三线企业建设的因素。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双方”不宜看成三线企业和笼统的农民群体,这是单位与单位的关系,农民是通过生产大队和公社之类的单位“整体”与工厂发生关联的。
对于“工农结合”原则,显然双方都站在从自身出发的立场,具有根据自身需求提出交换意见的意涵,但不意味着是“卸责逻辑”。根据当时特定的“地权形态”与“土地征收秩序”,带有政治任务性质的三线建设征地固然是容易的,但工厂为了在具体地方社会日常生活情境中获得当地政府和农民更大的支持,还是得拿出更多的资源来“交换”。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工厂拿出来的资源不能太多,否则就会影响到工厂本身的建设。不过,从德胜厂与当地公社、农民互动的过程来看,工厂和当地社会属于不同体系,生产、核算、供给、福利体系都不一样。在特定的语境下,工厂不会放弃自身的优势,而只会在适当限度内支援公社,以换取公社对工厂的支持。因此,工厂虽然也给了当地农民一些物质激励,但同时也注重通过“带政治”的方式,也即政治激励来换得农民支持。当地公社和农民则有意识地利用农闲时间,通过参加工厂建设而得到具体的实惠,当然他们也绝不会耽误农业本身的发展。
四、限度:从“人情世故”到“义利兼顾”
当然,厂社互助所展现的并不全然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双方人员熟悉后,因为单位利益乃至单位制身份的不同,工厂和地方社会之间也会出现一些关乎“人情世故”的事情。例如,周边公社的人认为应该得到某些帮助,而德胜厂没有做到,他们就会以为被“瞧不起”了,从而在完成一些“政治任务”时打折扣。笔者在访谈几位当年曾在德胜厂担任基层领导的老干部时得知,他们有时候会遇到这种困难。如有几回,德胜厂需要地方支持物资,跟自治州、凯里县领导和工厂领导都说好了,甚至有白纸黑字的报告和批示,但当他们这些基层干部到具体现场接洽运送物资时,却发现无物资可运。而且,公社或生产大队的干部总能找出各种理由推脱。
德胜厂的人称这种现象为基层干部“克扣”问题。同样的“人情世故”还涉及地方基层干部对农民的“克扣”。因为德胜厂支付用工报酬或拨付物资采取的都是公对公的形式,即将资金或物资交给公社或生产大队,但当后者再分配给农民时,可能并不是按其在德胜厂出工的天数,而是掺杂了生产大队内部其他考核指标的衡量因素。这一中间环节有时不免出现问题,但最后直接影响的却是工厂和农民工的关系。由此,德胜厂除了跟公社、生产大队结算之外,还得在当地农民个人可以直接“沾光”的福利方面,给予一些开放性的机会,如允许周边的农民到厂里理发、看病,允许农民子弟到工厂的子弟学校上学。工厂医务室的文医生是当地人,因此当地人看病多来找他,很多时候他甚至要利用下班时间去到农民家中给人看病。但即使在农民个人层面,也难免会有些“对不上号”的时候。如德胜厂不少职工认为当地太落后,农民不讲卫生,蛮横,而周边农民则认为这些从北京来的人“高人一等”。由于打交道时存在种种不合拍的现象,因此农民子弟真正到工厂子弟学校上学的情形其实很少。数年后,工厂甚至为了应付周边农民个体性“小偷小摸”现象,不得不建起了围墙,并组建了“护厂队”。
“人情世故”不止于个体农民之间,德胜厂与作为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之间也会出现一些相互赌气式的“面子”问题。例如,德胜厂在原先从舟溪公社征收的山林中发现有石料可以开采,舟溪公社于是提出,征收山林时没考虑石头,要求德胜厂按照每立方米石头3元的标准再给予所涉生产大队一部分补贴。按照制度规定,由于德胜厂早已征收了山林,当然也就取得了包括石材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但是,舟溪公社及其所属生产大队的干部认为,他们既然提出来了,德胜厂多少应该给些“面子”,工厂比农村富裕,象征性给一点也不至于影响工厂的总体建设。不过,德胜厂拒绝给这一笔钱,舟溪公社虽然也无法勉强,却借口接下来有农业突击任务要完成,对于德胜厂紧接着要开展的建设所要求提供的辅工,他们没法达到工厂的要求,还少800个“工”。类似的例子还有,与德胜厂隔小河相望的鸭塘公社希望工厂能将用于厂区及周边道路照明的电灯,跨桥在公社所在地的集贸市场再安装几盏。德胜厂一开始不同意,集贸市场所在生产大队认为,这其实只需要几百米电线和几只灯泡,所需资金并不多,工厂却不愿给“面子”,于是也提出了农活忙的借口,要撤一部分辅工。德胜厂后来不得不给“面子”,为该大队安装了电灯。
在德胜厂与周边公社及其生产大队互动的过程中,除了在“人情世故”方面计较之外,单位与单位之间一方面出于“政治任务”而强调国家建设之“义”,另一方面又实打实地讲利益交换,利用自身的条件讨价还价,也是常见现象。一开始,在“工农结合”阶段,德胜厂占据着政治上的主动,周边公社积极配合建设。德胜厂尊重地方领导,注重搞好与公社的关系,用政治宣传和物质奖励两种方式激励农民工,在工厂基本建设中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在执行“厂社结合”方针之后,工厂需要支援周边公社的任务实际上增加了不少。德胜厂的实际做法是,尽可能地加强对农民工队伍的管理,提高工厂建设效率。在基建阶段结束后,德胜厂对当地劳动力需求减少,转而需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人。在此背景下,德胜厂与当地农民个人直接打交道的机会开始增多,而不像基建阶段,主要通过公社、生产大队间接打交道。1966年5月,德胜厂筹备工作小组解散,进入常规化管理时期。6月,德胜厂制定了一套《民工管理办法》,由工厂直接管理农民工个人。其主要内容有四点:其一,抓思想教育,每周开展3次学习;其二,按劳分配,编成3个排,每排3个班,每班12人至15人,在进行福利评比时保持原先工资标准,一看政治,二看工作,三看态度;其三,开展“五好”竞赛,适当给予奖励,每季度评奖,一等奖4元,二等奖3元,三等奖2元;其四,因工外出要报告、批准,外出一天由队长批,三天及以上由指挥中心批。给农民工的工资和奖励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发给公社或生产大队,而是直接发给个人。农民工对这一改革措施也持欢迎态度,因为避免了公社、生产大队等中间环节的“克扣”现象。
与此同时,周边公社及其所属生产大队与德胜厂通过正式协商的形式,为各自争取利益的情况也多了起来。此时,德胜厂需要培养一批有熟练技术的操作工,以完成厂房内部装修及工厂运转中偏体力型的工作。为了降低工厂运行成本,根据上级指示,这部分技术含量不高的工种尽量以“半工半读”“亦工亦农”的形式,就地招收“轮换工”。1966年6月5日晚,德胜厂党委书记、厂长一同前往四联大队,与大队支部书记、大队长等人召开“厂社结合会议”,另有凯里县的工作队成员也在场。在这次“厂社结合会议”上,德胜厂党委书记表示希望从四联大队招收50名“半工半读生”(以上学为主、劳动为辅),50名“轮换工”(主要参与修建工厂职工宿舍)。大队长表示,招收学生要等到插秧之后,不能耽误农事;修建职工宿舍,大队可以派人帮忙突击,但是在农忙季节,工厂也要支援农业,帮助大队“土改田”(将旱土改为水田),支援抽水机帮忙解决水源问题。德胜厂厂长表示,可以提供水泵和管子帮助公社灌溉农田,但是工厂人力实在太紧张,抽调不出来,而且建议大队安排在晚上抽水,因为白天工厂用电尚且不够,不能外调。凯里县工作队成员和四联大队干部则认为,县委要求6月10日前所有生产大队要插完秧,德胜厂如不尽快帮忙解决抽水问题,有几个比较穷的生产大队肯定无法完成任务。最后,德胜厂不得不答应抽调一小部分人手,利用晚上的时间给那几个生产大队抽水。在招收“轮换工”的问题上,德胜厂的要求比较细:要求具备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5岁至25岁(最好是17岁至18岁),男性多于女性,时间上要求在第三季度前抽齐,政治成分上要求是贫下中农子弟,女性须未婚,男性可已婚但不能带家属进工厂。对于这些条件,大队支部书记和大队长也有些抱怨,因为抽调的全是其最精壮和有文化的劳动力。但是,一方面这是“政治任务”,另一方面也是作为交换,大队答应了工厂招“轮换工”的要求。
类似的摆在桌面上的讨价还价,在德胜厂与周边几个公社之间都曾有过。在这些试图“义利兼顾”的谈判中,都有各取所需的因素,但双方交换的底线是清楚的,那就是工厂必须要保证地方的农业生产能顺利开展,而地方则要保证工厂的建设能顺利进行。截至1966年6月30日,周边3个公社共支援德胜厂400多个劳动力,前后经过75天艰苦奋战,完成土石方42000多立方米,平整场地90亩。德胜厂为3个公社做的事情是:抽调人手,甚至停工2天支援地方抗旱,派出60多名工人支援兴修水利8天,把厂区附近的7亩旱土改造成水田。当然,总体上看,德胜厂依然是“划得来”的,毕竟周边公社对工厂的支援是长期的、全方位的,而工厂对周边公社的支持仅限于突击任务。
五、结语
西南山区的三线企业建设,是我国特定时代背景下的重要战略性建设。任务重、时间紧是其建设初期的一个重要特征,仅仅靠工厂本身的力量远不能如期完成这样艰巨的任务,而必须要求当地社会提供大力支持。虽然对于当地社会来说,支持三线企业是“政治任务”,但作为某种“回馈”,三线企业也向来注重力所能及地为地方提供一些帮助。在早期,这种建设被称作“工农结合”。之后,“工农结合”再进一步具体化为“厂社结合”的建设方针。这一政策对地方社会要求的内容多,而三线企业处于相对主动的一方。为了使当地更自觉地完成日益增加的“政治任务”,三线企业不能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协调,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加快建设步伐,还要针对当地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给予更大的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大程度上三线企业并不是直接对接每一个参与建设的当地农民,而是与作为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对接的。因此,单位与单位之间一方面虽是共同完成“政治任务”的关系,另一方面也需要人情和物质方面的实际互惠。
从单位互惠的视角看,厂社互助既有政治象征上的资源流动(如授予政治荣誉),更多的其实也是物质资源的流动(如劳动报酬、奖金、实物支持)。作为地方单位的公社和生产大队,为建设单位三线企业提供了土地、劳动力、粮食和蔬菜等,而三线企业则给公社和生产大队提供了现金、电力、抽水机等资源,以及就医、子女教育、理发、看电影等生活福利。当然,厂社互助也有“人情世故”算计的地方。周边农民和单位常会对三线企业提出一些方便生产、生活的相关要求。它们所需资源不多,对三线企业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资源交换意义,但是对于维持双方的“人情”往来却十分重要。如果没有这些“回馈”,当三线企业作为一个单位的某些目标需要得到当地社会支持时,后者可能会找借口加以拖延或打折扣。为了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三线企业虽然是单位,不管是对具体的农民个体,还是对同样作为单位的公社和生产大队,都得注意“人情”互惠。
当然,与“人情世故”相比,单位与单位之间也会有正式的利益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都追求“义利兼顾”,但实际上,为争取各自的利益,要兼顾二者有相当的难度。在各取所需的协商中,双方有其利益交换或让步的限度,工厂必须要保证地方农业生产,而地方则要保证工厂建设。这些横向的资源交换及其限度,对于三线企业作为一种单位开展建设和维持运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与以上经验相对照,学界现有关于单位制的研究似乎主要侧重于单位内层级之间的资源流动与权力控制,而较少对单位,尤其是改革开放前单位间的资源流动予以关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之间的横向资源流动与纵向层级间的资源流动具有相似的一面,如皆具有政治性特征。但是,二者也具有差异化的一面。单位之间的横向资源流动虽然不是市场化的,却也含有一定程度的讨价还价,并且在表面上常以“互惠”的面目呈现出来。
由此反观已有的关于三线企业的研究,其实李德英、徐有威等人强调的“政治任务”宏观分析视角,与陈熙等人注重的农民视角下三线企业的“捐赠”行为并不矛盾。相反,三线企业种种看上去属于“捐赠”的行为,实际上是在特定情境下,以乡村社会容易理解和接受的逻辑和方式,更好地具体落实完成“政治任务”。只不过,与陈熙所述三线企业在厂社互动中的行为实质为“捐赠”,目的是为换取农民配合,“不捣乱”的情况相比,我们发现,其实三线企业更多的是与作为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对接,通过单位与农民打交道,而不是全程、全方位地直接与具体的农民个体对接。在这个意义上,双方以相互帮助的形式践行工农合作的方针,实际上正是单位间的互惠。
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也正因为工农合作在实践中被具体化为单位间互惠,在互惠中就难免有“人情世故”,且这种互惠也具有一定的限度。在有紧急“政治任务”需要完成的情况下,当双方互动比较顺利时,就会表现为“义利兼顾”甚至“温情脉脉”,而在有些条件下则可能发生冲突。当然,由于双方都是为了要完成“政治任务”,即使是在义利难以兼顾时,“人情世故”或者利益冲突造成的矛盾一般也不至于不可调和。毕竟,单位间互惠才是三线企业建设中工农合作实践的主要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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