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飙》这部片子我不太喜欢,因为中间的民营企业家没一个好人,这肯定不符合事实。”近日,新东方集团董事长、中国著名民营企业家俞敏洪的这句话,在星期四(3月2日)把他送上了新浪微博热搜榜榜首。在流传的演讲节选视频中,俞敏洪除了表达对电视剧《狂飙》中民营企业家都是坏人的不满外,还提出了他的一点建议:“我希望以后再拍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和政府关系的片子的时候,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民营企业家应该是好人才对。”
我认为:《狂飙》作为一部反黑剧,里面的角色安排是为了剧情服务,企业家的塑造大都与反派黑帮头子高启强的故事纠缠在一起,自然很难是好人形象。况且,剧中的民企老板本来就没有几个,没有好人也正常,俞敏洪没必要这么敏感。其实,民营企业家也没几个好人。原则上说,能称为“好人”的民营企业家,至少得符合6个“不负”:
1、不负员工
依法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双休日。实行8小时工作制。加班时长不超过法律规定,而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就这几条,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就已经出局了。
2、不负股东
严格按照规则,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负客户
不制假不售假不欺诈,为客户提供真实合法价格合理的产品或者服务。如果业务调整,也及时足额退还客户的剩余费用。
4、不负家人
对家人尽到一个家庭成员的义务,善待家人。
5、不负同行
与同行进行良性竞争。
6、不负国家
依法纳税。不行贿。
能真正做到以上6个“不负”的民营企业家,多吗?
另外:民营企业家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的就捕该判刑的就判刑。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颜茂昆曾表示,在企业家人身权保护方面,司法机关要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审查事实证据,定罪证据不足的要宣告无罪;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对于构成犯罪的,要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裁量刑罚,不能轻罪重判。他说,根据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可以多适用罚金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首场专题讲座中张军讲道:民营企业在当前国际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在经济上犯罪,是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调节呢?“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家)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我认为:民营企业(家)犯罪把它捕了,可以由国企接管,工人不会失业的。应当让全国人民平等地享有国家政策法规的权利和承担政策法规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政策法规的特权。封建社会还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民营企业(家)绝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就捕才能涌现真正企业人才,反之就让投机分子投机,而损害经济科学健康发展。
如果对“民营企业家”可以网开一面,其它身份的违法犯罪人员也有理由据此而纷纷要求效仿,由此,法律的尊严将丧失殆尽。可以抓,也可以不抓,有这样的法律吗?如果真的有,这算是什么法律?法律是最讲严谨的了,要么抓,要么不抓,还能出现模楞两可的东西,难道中国司法也有两种标准,两种原则、两种政策?这就是他们所说的公平公正吗?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民营企业家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的就捕该判刑的就判刑,“唯奉法者强,唯明法者进。”必须认识到,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权,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无论是维护权益,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只有遵循法治理念,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权威,为全社会立“明规则”、破“潜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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