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明确了国企改革的新方向,但新一轮国企改革,不同于20年前的国企产权制度上的变革,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更多地触及体制、制度和既得利益,改革风险不言而喻。为确保改革有效、深入推进,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责无旁贷。国企改革将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多种形式并存,这将对审计工作提出新挑战。
新一轮国企改革给国家审计带来的挑战
首先,在绩效审计方面,国家审计一方面需要放大对国有资本的功能审计,更加重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需要实现责任审计全覆盖。无论采取何种股权形式,都要明确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产权延伸到哪里,责任审计就需要覆盖到哪里。其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提出了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的思路。国有企业可分为可竞争性企业、公益性企业、自然垄断企业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企业,经营目标、定位不同,国家审计的方法、程序、评价标准也就不同,所以基于不同企业类型的国家审计需要在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区分企业的不同性质,根据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实施不同的审计考核指标和审计重点。由此可见,新一轮国企改革使审计在原有的绩效审计、专项审计、分类审计等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审计内容和要求,给国家审计带来了新的挑战。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结合的必要性
新一轮国企改革加大了国家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但由于国家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同时由于国家审计是外部审计,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一般很难全面真实地监管到国有企业实际的财务信息,因此国家审计通常都是事后审计监督,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预防性审计的功能无法发挥。而隶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子系统,通过“确认”与“咨询”,发挥着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功能,其根植企业内部,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熟悉企业的经营环境,能随时了解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进程,刚好弥补了国家审计在信息不对称上的劣势,因此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结合能扩大整体审计覆盖面,真正实现优势互补,有效提高审计质量。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遵照内部控制为其设定的审计流程和方法,完成审计任务、达成审计目标,协助管理层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转,并向管理层提供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设性意见。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审计,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减少国家审计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周期,减少审计摩擦,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与此同时,有效的国家审计也可以通过提高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从而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降低经营风险。所以,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有机结合,能够形成审计业务的良性互动,提升审计资源潜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结合的路径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有机结合是实现审计大系统协调有效运转的必然选择。首先,应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长效沟通机制。长效的沟通机制包括内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双方就审计技术和方法的交流沟通、审计信息交流平台的构建、审计质量评价机制的共享、问题整改更正跟踪及问责制度的建立等。其次,应加强内部审计自身建设。内部审计机构应发挥监督与评价的职能,以“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为己任,探索“以风险为导向、以内控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以增值为目的”的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实现内部审计创新发展。通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和合作意识的提高,加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升内部审计质量,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合作打好坚实基础。再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的相关法规制度。就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审计范围、审计工作底稿协调、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协调、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协调等方面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和要求。最后,构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平等合作关系。目前我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合作主要以国家审计为主,国家审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服务、支撑国家审计。但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多种股权形式的高度融合,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组成部分,其对国家审计的从属性、服务性,将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从而导致内部审计的低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工作应由完全市场化的具有行业自律性的内部审计协会这一职业组织来完成,以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效率,使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打破主从式格局,向平等、合作式审计发展。
新时期的国企改革赋予了国家审计新的历史重任。审计机关应树立“大审计”的观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在国家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之间实行分层分工审计,探索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模式,形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互相协调、成果共享、关系密切的统一有机整体,为国资、国企改革进程保驾护航。
(本文章摘自8月23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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