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江苏仪征市交警大队发布的一则关于“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将被通报到单位”的通告引发关注。
仪征市公安局相关人士17日对澎湃新闻表示,通告有瑕疵,已经撤回,将进行修改,对未佩戴头盔的当事人个人信息通报至单位的范围仅限于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有上述行为不会被通报至所在村、社区、单位,“通告未作详细说明,引发网友误解。”
据大皖新闻此前报道,日前,仪征市创建办、仪征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称,对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加装遮阳棚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曝光、通报等。
“核实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当事人基本信息,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将通报到所在村庄、社区、单位。”
通告还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邮政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内部员工电动车驾驶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的宣传教育。
有网友对此质疑,不戴头盔被通报给单位,仪征交警的做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澎湃新闻注意到,去年以来,安徽、江西等多地均已明确,将驾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公职人员名单抄告其所在单位,并责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永标向澎湃新闻表示,“针对不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将其身份信息通报到村庄、社区和其单位”的措施类似行政处罚中的警告。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的程序,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违反交规行为进行通报”的明确规定。在实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中,执法部门不会提前告知交通行为违法者,更不会征求违法行为人是否同意的意见。“退一步讲,即使要通报,也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允许当事人对此进行申辩,若直接将当事人详细身份信息通报到村庄、社区和其单位,程序不当。”孙永标表示。
而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同时还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也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孙永标认为,曝光的内容和形式需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进行平衡,遵循比例原则,否则自身也涉嫌违法。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也表示,针对轻微违章行为能否通报当事人个人信息,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对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该行为无法律依据。其次,行政执法应遵循合理行政原则,也就是行政行为应以必要为限,针对轻微违章行为若真要通报详细个人信息至村、社区、单位,显然超过了行政行为的必要限度,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澎湃新闻、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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