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12月28日消息,以为是一次常规的入职体检,四川男青年谢鹏(化名)却被体检医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检测项目。
结果是: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他求职的公司因此没有聘用他。
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HIV隐私侵权案”。提起诉讼的谢鹏认为,体检医院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做了HIV抗体检测,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2017年5月8日,在内江市一家公司试用将满1个月时,新员工谢鹏接到公司通知,要求他5月9日上午去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做入职体检。他以为体检就是正式入职前的一道普通程序而已。
结果却令他“五雷轰顶”。根据医院的一份送检单,他的HIV初筛疑似阳性。约一个月后,经过内江市市中区疾控中心和内江市疾控中心检测,确认了阳性。
谢鹏刚从县城来到市里上班,原本憧憬着美好的职业前景。后来发生的事情让他感到难过。6月9日,那家公司通知谢鹏,由于他“体检不合格”,不能聘用他。
谢鹏认为,在法律层面,自己已经跟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因为自己是HIV感染者就不让继续上班,这是标准的歧视。
具有维权意识的他开始收集证据,决定起诉公司。2018年4月28日,在法院的调解下,谢鹏和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他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要回工作,这个结局并不是谢鹏最想要的。他说,还没走出法庭的时候,他就下决心要起诉医院及疾控中心。
“难道只是公司错了吗?医院和疾控中心泄露我隐私难道不是错吗?”谢鹏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无权对我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更无权将我的感染信息泄露出去。”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有选择不做HIV抗体检测的权利。”他说。
2018年11月,谢鹏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市中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庭审中的一个焦点是,医院在HIV抗体检测前,是否就此向谢鹏作了告知。
谢鹏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体检时,自己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HIV抗体检测一项。他回忆,医院当时有专人引导参加体检,体检表没在他的手中,因此他对检验项目并不知情。
“没有医生告诉我要进行HIV抗体检测,(我)更没有签署书面的告知书等材料。”谢鹏说,“直到下午复检,医生说疑似阳性时,我才知道上午进行了这项检测。”
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试图向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求证,检测前是否向谢鹏作了告知,但医院方面谢绝了采访。
根据法庭判决书,医院方面辩称,在诊断初检疑似阳性时通知过谢鹏,也与其进行了交流,在征得同意情况下再次取样检查。但判决书并没有提到第一次检测时医院是否事先作了告知。
谢鹏还认为,医院涉嫌向公司泄露了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信息。
他的理由是,根据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体检HIV抗体检测告知及送检流程》,初筛试验阳性由检验科通知体检科、院感科,体检科通知病人到检验科采集第二次血样。但医院当初并没有直接通知他去采集第二次血样,而是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的。
他认为这违反了医院操作流程,并据此认为,医院此举导致自己的隐私泄露给了公司,进而导致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不过,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公司是通过医院获知了谢鹏HIV抗体阳性的信息。根据判决书所述,公司是根据医院作出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而决定不与谢鹏签订劳动合同的。
法庭判决认为,医院对谢鹏进行入职体检并抽取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行为,是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入职体检合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在谢鹏看来,医院还将其HIV感染的隐私信息泄露给了两级疾控中心。他说,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在未向其告知并未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血液样本提供给疾控中心进行HIV抗体检测,也侵犯了其隐私权。
这一说法未获法庭支持。法庭审理认为,此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且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医院向疾控中心报送血样进行艾滋病确证的行为,是法定职责行为。
法庭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败诉后,谢鹏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他将继续上诉。
(原题为《“我有不做HIV检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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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入职公司的较量中获胜后,HIV病毒感染者谢鹏又将为他体检的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继续维权,起诉体检医院、疾控中心索赔
据报道,一年前,因在新公司的入职体检中查出HIV-1抗体阳性,谢鹏(化名)被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2018年4月28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谢鹏和作为被告的企业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此前的双倍工资63000元,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
据法制晚报报道,谢鹏以隐私侵权为由,将内江第六人民医院、内江市市中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谢鹏于2017年5月8日应聘某公司要求前往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在未告知谢鹏且未取得要求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谢鹏的血样样本提供给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其委托给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从原告处采集的血样进行了艾滋病携带检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原告认为其是否为艾滋病感染者,系原告的隐私,原告有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和检测的权利。三被告未遵循法律规定,违反了自愿检测原则,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取样、检测并获取相关原告隐私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谢鹏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其书面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维护隐私权的合理支出。
据澎湃新闻报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11月9日开庭。
25日,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对他们来说只是收送血液样本,逐级反馈的过程,符合规定。
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一工作人员称,并不清楚此事,院办负责这方面事情。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认为应该让身边的同事知情。
网友表示,不歧视不代表不害怕。其他网友则表示,请了解了HIV传播途径再评论!
HIV感染者呼吁规范艾滋检测
据澎湃新闻报道,谢鹏在起诉同时,通过邮局向全国各地疾控中心发出联名呼吁信。有80名HIV感染者在这份联名呼吁信上签名。
信中,谢鹏呼吁各地疾控中心尊重受检者检测意愿,严格保护HIV检测者的隐私权利;非国家特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能从事工种,疾控中心应拒绝用人单位单方面检测HIV的委托。
谢鹏还认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并非国家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不能从事的工种,呼吁相关部门剔除《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艾滋病为不合格的不公正项。
10月24日,HIV病毒感染者罗文(化名)告诉澎湃新闻,他就此事签名,是想表明坚决支持和维护HIV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希望用人单位和社会大众对感染者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感染者。
另一位签名感染者张杰(化名)称,任何感染者都有工作的权利,谢鹏的行为是在为这个群体争取正当合法权益。
于全认为,落实对艾滋病的自愿检测原则,现行意义在于避免HIV感染者歧视,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任何公众,不因和其工作能力无关的疾病受到不公正对待,创建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此前回顾:小伙入职体检被查出感染艾滋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7年3月,谢鹏到一家文创公司应聘,在10多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取得应聘岗位第一名的好成绩。很快,谢鹏就接到单位通知,让他赶紧到公司上班。
谢鹏挺喜欢这份工作,就立马辞掉了以前的工作。2017年4月初,谢鹏开始在新公司工作,很快就适应了新岗位,干得还不错,领导对他也很友善,后单位领导还电话通知其可以转正。
不过,2017年5月,谢鹏在入职体检时,其HIV抗体检测呈阳性。6月9日,谢鹏接到单位人事的电话让他去单位人事部。到了单位,人事告诉谢鹏,因他体检不合格,公司决定让他回家养病。7月27日,谢鹏收到公司支付给他的3000元工资。之后,公司从未主动联系谢鹏,也不再给他发放工资。
谢鹏到法院提交诉状
谢鹏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8年1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于1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2018年4月28日,双方达成协议,谢鹏与内江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月工资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扣除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后每月不低于3400元。公司支付谢鹏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58.74元。此外,单位还应支付谢鹏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3000元。
谢鹏说,当初遭遇“离岗”,只能忍气吞声,看不到一丝希望。自从踏上依法维权之路,一路走来,感受到各界、各方面太多的支持和关爱,单位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在与公司诉讼期间,“单位的领导召集了部门负责人开会,参会的同事们一致投票表示愿意和艾滋感染者共事”,谢鹏于今年5月又重返了自己喜欢的岗位,同事、领导对他也很关心,对此他深表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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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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