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部署开展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专项行动,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负责人就此次执法专项行动的目的、手段和处罚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开展此次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专项行动的目的是什么?
答:1991年我国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近三十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按照议定书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要求完成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淘汰工作。至2010年1月1日,我国完全停止了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四大类ODS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截至2015年1月1日,我国完成了甲基溴受控用途生产和使用淘汰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一直把ODS的执法工作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内容。此次专项行动,是近几年来规模较大、范围较广的一次。目的在于查找和打击涉ODS(特别是CFC-11)违法行为,确保履约成果。
问:此次专项行动与以往常规执法检查有什么区别?
答:ODS的检查与一般常规环境污染物的检查区别很大。首先,对于已经淘汰的ODS,我们无法确定是否还有,在哪里?从过去的执法经验看,即使有个别铤而走险、违法生产的企业,也是非常隐蔽,难以发现的。其次,此次专项行动属于一次预防性的检查,更多是为了确保和核实之前的履约成果。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问:此次专项行动采取了哪些特殊的手段?
答:此次专项行动从形式上,采取的依然是地方自查与我部督查相结合的形式,灵活运用“五步法”,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交办相关地方政府,跟踪落实。
从方法上看,由于目标尚不确定,采取的是从生产流程溯源的方式,查找非法生产ODS,特别是CFC-11的企业。通过组织各地对聚氨酯泡沫企业和组合聚醚企业的全面排查,通过对物料的检测、对线索的梳理,追溯可能存在的非法生产企业。
问:对于查找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将会采取什么样的处理处罚措施呢?
答:对于非法生产ODS物质的企业,我们的一贯态度是依法严惩重罚,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深挖一起,查处一起。对于此次专项行动发现的违法行为,我们将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将联合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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