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以前按月纳税改为了按年纳税,这就需要不少纳税人2020年3月至6月履行汇算清缴义务,即向税务局申报全年相关收入来计税,多退少补。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汇算清缴会占用纳税人相当一部分精力,也需要纳税人熟悉税法,为了新个税稳步推进,这次设立了2年政策过渡期,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补税金额少的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这将减轻纳税人申报纳税负担,也是落实“放管服”要求,惠及中低收入纳税人一项实实在在举措。
2019年个税改革全面推开,除了老百姓非常关注的提高起征点等减税举措外,我国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并按年纳税,这改变了以前这四项收入分类按月纳税体制。
但为了确保个税收入及时入库,目前工资薪金等收入仍由单位每个月预扣预缴,但新个税制度下就需要不少纳税人第二年汇总全年综合所得,按年纳税。如果全年预扣预缴额高于汇算清缴最终纳税额,税务局会退税给个人,反之则需要补税。
为了减轻纳税人汇算清缴负担,今年财税部门在个人预扣预缴个税时,采取了累计预扣法,这种方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不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但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新个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
其实早在去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中,就明确了下述四种情形下,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此次国务院规定的免除个人汇算清缴义务的一个情形是,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这其实跟上述《公告》前两个情形相吻合。因为综合所得的年起征点(基本减除费用)是6万元,因此按照《公告》取得一项或多项综合所得必须超过12万元,才能达到办理汇算清缴的条件,反言之低于12万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施正文表示,之所以定12万元这条线,是因为这一收入再减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部分后,多数人不需要缴纳个税,或者缴纳个税也基本适用3%最低档税率,这基本与每月累计预扣法下纳税总额一致,因此可以不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前述《公告》明确了个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即需要补税的个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此次国务院明确,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也是减轻纳税人遵从成本,因为补缴一点钱就需要办理各种手续比较麻烦。但补税金额较低的具体标准有待后续文件明确。当然免除汇算清缴义务并不意味纳税人不需要补缴税款。
施正文也认为,纳税人只是免办汇算清缴义务,但少交税仍需要补缴,这也体现了个税的公平性。
根据前述《公告》,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将在近期公布。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
上海财经大学范子英教授告诉第一财经,由于汇算清缴涉及太多自然人,国务院新政将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群体办税负担,也可以有效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压力。
为了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目前不少省市税务部门采取多项举措来做好个税汇算清缴准备工作,确保充分释放个税红利。(陈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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