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薄熙来案看证人出庭作证
2013-09-07 (作者为周湘雄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学博士)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薄熙来案审判中,法院通过微博将庭审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及时公布。公众通过这一途径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也对此发表了各种各样的评论。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对此深有感触,该案昭示着我国主动接受社会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态度和决心,也预示着我国司法工作将进一步迈向公开和公正。
通过微博,我们看到了一场精彩的诉辩角力。公诉人举证有力,辩护人辩护也不失精彩。具体到庭审中被议论得较多的,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有人认为,薄熙来案在审理过程中,控方过多地依赖书面证言,证人大多都未出庭作证,这是控方证据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
对于证人作证,我国刑诉法主要有如下规定: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88条,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第190条,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宣读其书面证言。许多人认为,我国庭审中证人出庭率太低,如该案中大部分证人就未出庭作证,而只是由控方在庭上宣读了其书面证言,这种做法不能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但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该案在正式开庭之前是举行了庭前会议的,对于必须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是得到了控、辩双方一致同意的。而对于不出庭的证人,辩方并未提出意见要求其出庭。因此,控方在庭审中宣读这些证人的证言并不违反法律要求和被告人意愿。
许多人在批评我国庭审中证人出庭率太低的时候,都会引用西方国家证人出庭率高的现象。但他们忽略了在西方国家,如美国,由于其人口基数小,刑事案件的总体数量远远小于我国。在此基础上,刑事案件90%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完成,只有极少部分案件进入正式庭审程序。因此能够保证较高的证人出庭率。我国没有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在人力、财力现状所不允许的情况下,要求所有刑事案件实现非常高的证人出庭率是不现实的。
此外,仅仅因为证人未出庭而否认证人证言的客观性也是草率的,因为公诉方提出的证据中,证人证言仅仅是整个证据体系中的一小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书证和其他证据。公诉方所宣读的证人证言能够与其他种类的证据互相印证,就足以证明证言内容的客观性。而薄熙来对于证人证言中所指证的贪贿、滥用职权等事实一概予以否认,但在控方扎实的证据体系证明下,其否认是很苍白无力的,以至于还提出有的证人是因为“情爱纠葛,因爱生恨”或者是因为证人为了“立功减刑”而污蔑被告人。实际上,案中许多问题是可以凭经验法则来判断的(如对薄熙来辩称的对薄谷开来在法国买的别墅和证人王正刚所述500万的事情毫不知情等事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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