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等政策,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
同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操作流程,并于12月14日至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办税方式和流程。
三种情形无需办理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其中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为什么我的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经被扣缴过个人所得税了,还要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年度汇算,不少人会有这个疑问。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解释,这些收入在预扣预缴阶段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税属于税款的预缴,这4个所得项目作为综合所得需要按年度合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依法确定的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表计算得到的才是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额,“这一数字与已预缴的税款对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多退少补。”
“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实现纳税人准确履行最终纳税义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汪蔚青介绍,个税汇算清缴是国际通行做法,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置了这项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依据两部门公告规定,明确了符合3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前两种情形属于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包括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第三种情形,则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李旭红认为,规定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给很多企业员工带来了便利,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免除汇算义务更是一个减税‘红包’。”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浙江省地板协会会长徐伟说。
两类汇算情形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需要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情形,可以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平时多预缴了个税,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只要纳税人平时因为扣除不足或未申请扣除等原因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申请退税。
比如,纳税人在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税的,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在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时填报相关信息后补充扣除。
另外一类是少预缴了个税,应当补税的纳税人。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但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国家对年度汇算补税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
专家指出,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的结果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比如,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
便捷流程轻松“搞定”
除了明确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免除了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年度汇算补税义务外,税务总局还通过流程上的科学设计,提供高效、快捷的办税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广大纳税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办理年度汇算的3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首先,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12366自然人专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其次,考虑到很多纳税人主要从一个单位领取工资薪金,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为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第三,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大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预填申报表,通过查看、修改、确认3个环节即可完成申报,轻轻松松就可享受个税改革红利,体现出的便民理念是一大亮点。”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主任刘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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