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红歌会网转发了一条信息被作者起诉,然后败诉。
案情很简单。
2018.4.6,即清明时节,为缅怀先烈,红歌会网在网上转发了由视觉中国编发的一个信息。这个信息在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8.31决定设立烈士纪念日,并将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作为烈士纪念日时配载了一幅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照片。
这是一个经过改编的派生作品。
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笫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这样的作品,须经该信息元素中的原作者和该信息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新作者视觉中国对此不持疑义,没有提出权利要求。
一个名为李卫杰的人声称图片为其所摄,指红歌会网侵害其著作权,要求红歌会网向其道歉,并支付一万元赔偿金。
法庭支持了李卫杰的主要请求。
那么,对于这样的案件,我国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按照《伯尔尼公约》的精神,世界各国的惯例,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著作权人的权利时,又对其权利的使用进行了必要限制,支持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在使用该作品时,勿需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要指明作者姓名。
本案的法律实质是如何理解和使用合理使用权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笫三、四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笫三款指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可避免的再现到另一个人的作品。例如,你在报导画展时,不可避免地要展示一些作品。此时并不需要承担责任。笫四款指出,媒体使用其他媒体带有时事性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文章,可以合理使用。但是,作者有声明的除外。
本人认为:
笫一,依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三款的规定,红歌会网不应承担责任。
因为红歌会网在宣传视觉中国的作品中的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信息时,不可能将纪念碑图片删掉。图片和文字是新信息统一的有机系统。删掉,就破坏了这个系系,侵害视觉中国的权利。
所以,红歌会在宣传该信息中人大常委会决定时只好带着这个图片。
笫二,依该法二十四条,笫四款的规定,红歌会网亦不应承担责任。
因为红歌会网宣传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具有极强的政治性。
烈士们是为了实现党的纲领,国家的独立和繁荣牺牲的。维护烈士的权益,弘扬烈士的革命精神是加强党的领导,巩固人民政权的重要保证。怎样能说这个信息不属于政治范筹呢?
人大常委的决定虽然过去三年多,但并失去其新闻的价值。也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清明时节宣传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关于设立烈士日的决定,更显示了它的时事性。
据此,也应免除红歌会的责任。
笫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立法,司法,法律监督都必须以此为指导。
我国《著作权法》笫一条明确规定,该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品的传播。"由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这就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法庭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必须坚持这个原则。
此案涉及的三个当事人,谁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推动者呢?
当然,首推红歌会网。
红歌会网热情宣传国家维护烈士权益的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其次,是视觉中国。它积极组合一个新信息,有力地宣传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再者,它默认了红歌会网对其信息的传播,是红歌会网的热情支持者。
那么李卫杰呢?
没有事实证明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持积极态度。
如果是那样的话,他会支持鼓励人们使用他所摄的纪念碑照片。他并没这样做。
不错,人民英雄纪念碑照片是宣传正能量的好教材。不过看你怎么用。
孤立的照片看不出持有者的政治态度。
多年来,不正是有些人,将革命形象放在特定的环境,加上特定的文字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吗?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法院应该有力的支持谁,还不清楚吗?
就此案,许多人会问,为了一万块钱,有必要这样折腾吗?
这就是本案的本质所在。
这个小小的民事案件,折射出来的却是一种政治现象。
红歌会网是国内外颇有影响力的网站。它传送的红色基因,让众多人受益,它也触到一些人的痛处。
有人想方设法折腾它就不为怪了。
在万马奔腾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这个脚踩着那个鞋是常有的事,如都纠缠不休,还能迈开步伐吗?
我国安定团结的和谐局面来之不易。大家都应悉心爱护。司法机关负有特殊责任。
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之风决不可长。
2021.11.11亥时初稿 2021.11.12申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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