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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推行十项制度防止新的超期羁押 高检推出防止纠正超期羁押若干规定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2-0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高法推行十项制度防止新的超期羁押 高检推出防止纠正超期羁押若干规定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法推行十项制度防止新的超期羁押  高'...

高法推行十项制度防止新的超期羁押 高检推出防止纠正超期羁押若干规定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法推行十项制度防止新的超期羁押
 高检推出防止纠正超期羁押若干规定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继昨天宣布全国法院7月底以前超期羁押案件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布将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
  这十项制度包括:一是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切实防止超期羁押;二是建立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对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和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三是建立及时通报制度,告知法院羁押期限,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延长审限或者因检察院抗诉等原因需要阅卷的案件,应当及时将这些不计入审限的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理由;四是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坚持两审终审制,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五是建立严格的案件发回重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六是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七是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八是建立高效率的送达、移送卷宗制度,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不得无故拖延;九是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做到月清月结;十是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检推出防止纠正超期羁押若干规定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徐运平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旨在巩固清理超期羁押成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实行听取和告知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他们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和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每次都必须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说明法律理由,并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
  ——实行羁押情况通知制、办案期限届满提示制、定期检查通报制。人民检察院侦查、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羁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函》,督促办案人员依法及时办结案件。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羁押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督办。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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