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钢用在刀刃上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法制纵横
好钢用在刀刃上
荣处仁
近年来,由于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时有发生,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成是某一政策措施或工作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公安机关一出马,一切问题都能“摆平”,因此动辄要求公安机关出面。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为了维护与地方的关系,不顾上级“三令五申”,参与清缴税款、农田基本建设、计划生育等诸如此类的非警务活动。这不仅牵扯了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警力,而且极易造成警民关系的对立,使民警正常的警务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恶性事件发生。
警察拥有特殊的权力往往被其他方面“借用”,用于非警务活动。权力的滥用,反过来也会助长警察的特权思想,对如何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缺乏清醒的认识。
曾几何时,“借用”民警参与“执法”成了一些职能部门工作方法的首选。在这一问题上,出不出警,对基层民警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有求必应”本是警察的分内职责,再说同样作为政府的相关组成机构,共同处置一些事务看似也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师出无名,随意出警,又有滥用警力之嫌。
常听到一些公安机关抱怨自己经费紧张、人手缺乏,这是事实。但也不能不承认,经费紧张和人员缺乏的原因之一,还因为过多的非警务活动耗损了财力、牵扯了精力,使得有限的财力和精力没能用在最该用的地方。
福建福州市公安局于2002年11月22日正式出台《为基层派出所民警减负规定》。《规定》严禁基层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减负的内容包括:严禁派出所违反规定参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征粮讨款、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不得参与向农民强制性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各种预付款活动,不得派民警参加任何部门自定项目、自立标准的强制性收费、罚款活动。
有社会学家分析说,让警力从非警务行为中淡化出来,其意义在于对依法行政的落实和对公民权利的解放。过去各地随意动用专政手段、动用警力执行各项“任务”。这种对政法机关的过度依赖,对警力的滥用是人治社会遗留下来的基本思维特征和社会行为方式,是对社会良好法治环境的恶劣破坏,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构成极大威胁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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