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
私人侦探
编者按
私人侦探公司为何有市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如“包二奶、婚外恋”、家庭财产、银行存款被秘密转移、逃债人下落不明,以及遭到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行为的侵害时,由于一般公民不具备我国现时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职权,同时也没有更多的调查技术,需要有人提供帮助,这一庞大的市场需求就逐步孕育、催生出一些民间调查机构。
这些调查公司越权经营已成公开秘密。他们打出的广告以及实际从事的业务都明确表明,他们主要做的是婚外恋调查、债务调查、商务调查等业务,而且许多是以调查婚外恋为主要业务。
私人侦探弊大还是利大,众说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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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1992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200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此规定为私人侦探的存在可能提供了制度性的前提,因为私人侦探在多数时候就是通过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获取证据。
2002年10月,国家工商局允许私家侦探公司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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