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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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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超期羁押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之久,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声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其合法权益,不能随意被剥夺。用通俗的话来说,有罪则由法院审判来宣告,反之,不能经年累月关押在看守所里没个说法。
超期羁押是违法羁押,如何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是关键,否则,超期羁押就会像以往那样前清后超、边清边超。
司法界对超期羁押现象的关注和改正,表明我们又向着依法治国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新闻背景
今年5月,刚刚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贾春旺,把治理曾被社会各界痛斥为“司法毒瘤”的超期羁押,当作“一把手工程”,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进行彻底整治。
为了使这次整治达到预期目的,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于7月3日分赴全国各地,进行超期羁押的专项检查。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新闻发布会上郑重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起草超期羁押追究办法,并将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后下发执行。对于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遏制关多久判多久
我认为,超期羁押是严重的滥用职权。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另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变更羁押的措施,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落实,主要是部分审判人员担心其逃逸。还有,一些案件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也是超期羁押的一个因素。但无论什么因素,都不能成为理由,都要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来解决。
——李洪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博士
这是严重滥用职权
严重的超期羁押给审判人员造成心理障碍,使其对本不应处刑或只应处轻刑的人,基于对超期羁押的既成事实的迁就而违背立法精神或超出案件事实予以处刑或处以重刑,以致无罪施刑或轻罪重刑。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超期羁押者采取的“关多久判多久”的做法背后,很难说不存在无罪施刑或轻罪重刑的因素。
——邱兴隆/西南某高校刑法专业博士生
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知法违法,我行我素;另一个是一些疑难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申请司法救济,但在执行中很难落实。这就需要用法律来明确规定,只要是超期羁押就要释放。这要成为一条法定原则。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长效机制是关键
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被称作司法公正的“拦路虎”、“绊脚石”,近几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要求依法治理的呼声日益高涨。我认为,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建立一个正常的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是关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处于首要位置,理应承担起这个责任。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树立人权保障意识
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首先要转变执法观念。公平正义是执法的永恒主题,所以,各级领导与办案人员在执法观念上应该牢固树立起人权保障意识,如果羁押期限到了,就必须无条件释放被羁押人。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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