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现代公民意识铸就诚信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
用现代公民意识铸就诚信
北京 刘焕性
在古代,人们讲诚信主要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诚”和“信”是不自欺、不外欺,内心世界和外部行为相统一的道德境界和追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诚信的内涵也在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诚信的内涵已越出了纯粹的“私德”范畴而进入到“公德”领域。换句话说,今天我们理解诚信,不仅仅是指个人的良好品质,更是建立在现代公民意识之上的一种“公德”。
公民意识是权利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和道德意识等多个层面的统一,而诚信也应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之一。梁启超早在1902年就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现代公民意识进入个人诚信,使个人诚信建立在国家与公民、个人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相对平衡的基础之上,不仅可以改变以往诚信教育和实践只偏重私德的问题,实现“私德”与“公德”结合,同时也是时代发展和建设现代公民社会的要求。
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体现出的诚信,是以责任能力为基础的,是指一个人对承诺、契约和协议负责任的能力,是现代公民意识在社会经济交往关系中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其目的和出发点是保证社会交往活动的顺畅进行,并使交往各方在诚信原则的要求下都能获得自己的利益,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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