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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3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架起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第9版(理论) 专栏: 架起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郭峰   走向市场,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分散的农民如何尽可能地规避自然风险'...

架起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第9版(理论)
专栏:

架起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郭峰
  走向市场,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分散的农民如何尽可能地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好地走向市场?实践证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引导农民成功走向市场的桥梁。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中介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等,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必然产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标志。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和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决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一方面,它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推进农村专业分工协作和农业产品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提高了农户经营的效益;另一方面,它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实现了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规模效益,促进了特色经济和特色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山东、浙江、广东等地积极探索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经济组织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理顺农产品流通渠道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日益显现。
  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法律主体地位尚不够明确,性质、宗旨、服务方式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规模太小,带动力不强,服务内容偏重于粮食生产等传统农业,忽视效益农业、开发农业。三是组织手段落后,经济和法律手段运用不充分。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在继续巩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自愿、互利、民办、民管的原则,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加以规范和引导。当前一个迫切的要求是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农业合作法,规范政府和合作组织的关系,依法保护并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不断完善组织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财务、营销、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使其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均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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