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第11版(教科文专页)专栏:
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研究院教授 王永炎
在我国尚未就中医药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中医药条例》就成为我国最高的中医药法律准则。《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既是党和政府上个世纪以来中医政策的继续,也是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对以往中医政策的完善与发展,对今后中医药学科建设与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条例在总则第四条中提出:“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上个世纪80年代党中央提出的“中医不能丢”的要求。继承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重视继承就意味着对传统理论要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注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继承的基础上,要有所创新。中医药作为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科技、教育、体育协调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提高生存质量,满足社会人群对亚健康和防治常见病与现代难治病的需求。
进入新世纪,人们更加渴求绿色医药。今春我国SARS流行期间中医中药的参与,在控制病情恶化、改善症状、激素停减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引起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进一步推动了中医药现代化的进程。我们要通过多学科交融的科学探索,坚持宏观与微观结合、综合与分析结合、实体本体论与关系本体论结合,揭示中医药学的科学内涵,提高临床防治水平,发扬中医药固有的优势。《中医药条例》的一个核心思想,即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而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促进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须保持发扬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同时要积极利用现代的科技理论、方法和手段。
《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提出:“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自1959年毛主席明确提出中西医结合以来,中医不能丢、中西医并重、中医现代化、中西医结合等始终是我国中医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明确提出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还是第一次,这就体现了《中医药条例》的前瞻性。联系到国家的“三农”政策,要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从现实国情出发,办好改革卫生事业,建立乡镇农村医疗体系,重建与试点农村合作医疗站等一系列目标,就必须重视中医药的作用。显然,中西医并重方针的实施适应了广大利益群体的需求。
条例的第二条提出:“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目前社会人群十分关注中医学“治未病”的理念和亚健康的干预,因此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显得更加重要。展望新世纪,可持续产业化利用的中药资源是不足的,中药材的道地性和炮制加工是我国独具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目前亟待加强。然而中药的特殊性没有能够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需要各有关部门有效的沟通,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在中医临床方面,《中医药条例》第十二条提出:“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这样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目前亟待建立能够体现中医自身规律与特点的医疗技术标准、临床疗效评价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为继承、保持、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打下坚实的临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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